信赖丧失与契约救赎:著作权许可的法律边界与行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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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国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著作权许可已成为连接创作与市场、作者与出版方的核心制度纽带。然而,在实践中,大量版权争议不断指向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当作者与出版方之间的信赖关系因一方根本违约而彻底瓦解,法律究竟应当继续强制维持形式上的合同关系,还是尊重契约本质,为守约方提供合法、顺畅的退出路径?
作家江南与湖北知音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知音公司)围绕《龙族》系列图书发生的版权纠纷,正是检视这一问题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出版方在合同到期后擅自加印图书,已被法院终审认定构成侵权。但在后续的合同争议中,因仲裁程序仍未结束,作者陷入权利被冻结、创作受阻滞、作品难面世的多重困境。在本文中,笔者结合著作权人身权属性与创作规律,阐释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揭示信赖丧失背景下合同解除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推动出版行业回归契约精神与诚信轨道。
法理阐释: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特殊属性与信赖利益
在典型的作者与出版方合作关系中,作者凭借对出版方专业能力与商业诚信的信赖,将作品的复制、发行、推广等权利交由对方行使;出版方则基于合同约定与行业伦理,履行如实披露印量、按期结算报酬、严格恪守授权边界等义务。这种以信赖为基础的合作模式,是出版行业得以稳定运行的根基。
信任是作者江南与出版方合作的基础,双方合作关系的破裂,源于出版方在合同履行及期限届满后的一系列不当行为,相关事实已为生效司法判决所确认,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 2021 )京 73 民终 1629 号民事判决,明确认定知音公司超期加印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长期以来,实务中有一种常见倾向,即将著作权许可合同等同于货物买卖、承揽等普通商事合同,只关注财产交换,忽视其人身属性与信赖特质。这种理解偏离了创作活动的本质。创作不是标准化生产,作品不是同质化商品。文学作品凝结着作者的思想、情感、审美与人格,著作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作者将作品交给出版方,不仅仅是许可出版方行使某项财产权,更是将自身声誉、创作成果与未来期待一并托付。因此,著作权许可合同不是纯粹的财产权处分合同,作者和被许可方形成了高度信赖关系,无法简单套用一般商事规则。
在著作权许可关系中,信赖利益体现在 3 个不可替代的层面:第一,信息信赖。作者通常无法直接掌握印刷、入库、发货、销售等真实数据,只能信赖出版方如实告知印量、销量,并据此结算版税。一旦出版方刻意隐瞒、虚报数据,作者的获酬权便形同虚设。
第二,权利边界信赖。作者信赖出版方会严格遵守授权期限、授权版本、授权区域等合同边界,不超期、不超范围、不擅自改动。当出版方擅自超期加印,意味着权利边界被随意突破,信赖荡然无存。
第三,人格信赖。作者信赖出版方尊重其创作意志、尊重其修改权,不强迫交稿、不擅自出版未定稿、不违背作者意愿对作品进行改编或利用。
可以说,信赖是著作权许可合同的灵魂。没有信赖,作者便无法安心创作,出版行为便失去伦理与法理基础,合同即便在形式上继续存在,也早已失去履行的现实基础。
契约精神的核心,是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依约履行,而不是维持一个早已死亡的合同外观。
在《龙族》一案中,双方明确约定:授权到期,书面续约;如实披露,按期结算。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出版方超期加印等直接违反了合同核心条款。当一方以实际行动否定契约条款时,反而要求另一方继续受合同约束,实质上是对契约精神的歪曲。真正的契约精神,保护的是守约方的正当期待,惩罚的是违约方的背信行为,而不是强迫一方在对方持续违约的前提下继续履行。
规则适用:合同解除、僵局破解、尊重作者人身权的多重法理基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对于非金钱债务,若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笔者认为,首先,创作与出版具有强烈人身属性,依法不得强制履行。文学创作依赖作者的意志、灵感与心境,不能被强迫、被命令、被压榨。出版合同亦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果已有司法判例明确指出,出版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
其次,如果合作双方信赖关系已彻底破裂,强制履行毫无意义。出版方无法获得作者真实配合,作者亦不可能在被侵权、被违约的环境下正常交付新作、参与推广。强行维持合同,只会带来更大的内耗与损失。
最后,合同僵局损害公共利益。优秀作品长期无法正常面世、修订、再版,影响文化传播与市场供给,对社会公共利益亦构成损害。因此,无论从法律规则、行业伦理还是社会利益角度看,解除合同都是唯一合法、合理、正当的路径。
行业镜鉴:出版行业版权治理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结合本案与行业实践,笔者认为,著作权许可应当坚守如下不可突破的法律底线:一是严格遵守授权期限。授权期限是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核心条款之一,被许可人只能在该期限内使用作品,期限届满权利自动回归作者,因此,超期使用既属于违约,也构成侵权。被许可人应当严格遵守授权期限约定,不能以各种理由、方式变相延长授权期限。
二是印量与结算透明化。合同是双方建立信赖关系的法律机制,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即使出版合同中未约定出版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诚信原则,出版方也当然负有披露义务,即应当及时向作者披露作品的印数、印次、销售量、办税结算事宜等。如果隐瞒印量,当然会构成违约。
三是信赖破裂即应允许解除合同。具有人身信赖属性的合同,信赖灭失则合同丧失存续基础,再强行维持已经丧失灵魂的合同形式,毫无意义,尽早使守约一方从破裂的信赖中解脱,更有利于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
四是著作人身权不得强制剥夺。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属于作者,不得以强制履行、强迫交稿等方式加以侵害。创作具有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
治理方向:构建以诚信与信赖为核心的出版生态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必须从制度层面强化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推动印刷数据备案、公开、可核查。二是提高违约违法成本,对恶意侵权、不规范履约等行为加大惩戒力度。三是统一司法与仲裁尺度,明确著作权许可的人身属性与信赖属性。四是严格规制程序拖延,确保知识产权争议及时、公正、高效解决。五是回归行业伦理,出版方回归服务本位,尊重创作、尊重作者、尊重契约。
笔者认为,契约精神的真谛,不在于死守一纸合同的外观,而在于守护诚信、信守承诺、保障信赖。著作权制度的初衷是鼓励创作、保护权利、促进传播。唯有尊重契约、保护信赖、充分尊重作者人身权,才能让创作者安心执笔,让优秀作品顺畅面世,让文化产业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李自柱)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