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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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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截至仲裁申请之日,公司作为
被申请人
累计支付244,774,926.02元,申请人主张公司尚欠97,057,224.10元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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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公告显示,申请人主张,2020年7月16日,
被申请人
与申请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承担灵宝市五龙路东延(经五路—经一路)等市政道路工程相应市政道路施工,合同暂估价为人民币384,866,731.50元(含税,税率3%),具体金额以最终累计结算款为准,合同工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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