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无人披露产品状态不知权益谁来保护招商证券托管的2亿元长富基金“生死不明”
信息无人披露 产品状态不知 权益谁来保护招商证券托管的2亿元长富基金“生死不明”
2026年06月11日 04:37

对投资者朱先生来说,十年前的一次私募基金投资行为,让他至今后悔不已。据朱先生反映,在托管人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招商证券 ”)这一大品牌吸引下,他们将钱投进了长富孔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1号(简称“长富1号基金”),但合同约定的7年存续期届满后至今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记者调查发现,这只基金的管理人长富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长富汇银”)已于2023年12月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这只基金成立以来,管理人长富汇银和托管人 招商证券 合计收取了管理费、托管费等达3000多万元。朱先生等投资者说,“这只基金赔了多少钱无所谓,但是现在到底处于什么状态、是死是活,都没有人告诉我们”。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较快,目前总体规模已超20万亿元。业内人士指出,这一事件折射出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在管理人失联、“失能”、注销登记后,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深层制度困境与实操难题。
投资者:
认购近十年基金“情况不明”
据了解,长富1号基金成立于2016年9月,实缴募资规模2.059亿元,涉及125名合格投资者。
2016年9月,包括朱先生在内的多名投资者,在 招商证券 头部托管机构的信用背书下,与长富汇银、 招商证券 签订《长富孔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1号基金合同》,认购了这只私募基金。合同显示,该基金为股权类基金,存续期为7年,最晚到期日为2023年9月8日,管理人为长富汇银,托管人为 招商证券 。招商证券同时还作为基金外包服务机构,负责份额登记、基金估值核算等核心业务,其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A00001。
朱先生向记者出示的认购确认书显示,他投入101万元认购基金份额100万份。基金成立后,朱先生仅于2021年5月和11月收到两笔合计9万余元的现金分红。购买后,朱先生起初还可以在长富汇银网站查询到基金信息。但到了2024年11月,在基金7年存续期满且逾期1年多后,相关网站已无法打开。朱先生便向基金管理人的理财顾问马某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基金管理人原股权部已无人联系,系统无法登录,不知道如何处理。”朱先生此后曾试图电话联系长富汇银基金管理人总部,但该号码已不存在。
自2024年12月起,朱先生又打电话联系托管人招商证券并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持续投诉。朱先生辗转联系上招商证券托管部贾姓经理后获得了《长富孔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1号2024年半年度报告》,贾经理后又提供了协助管理人代管的宋姓女士电话。针对投资者“产品目前是处于正常运营状态还是已经清算退出”等核心问题,贾经理和宋女士均未给出明确答复,后续甚至采取不接电话等回避方式。
记者联系上宋女士后,她表示自己曾经代管过这只基金两三个月时间,实际上属于义务劳动,对具体信息也不掌握,所掌握的信息该提供的都已提供给投资者了。不过,她认为,基金底层项目未退出,资金应该是安全的,但确实存在管理空白问题,未来谁来继续管理基金不清楚,对投资者的焦虑情绪也能够理解。记者随后又拨打前述理财顾问马某的电话,马某起初称“这个项目不是已经结束了吗”,后又表示“自己早就离职了,不知道情况”。
“我们不是不能接受投资亏损,股权类私募有风险我们都懂。但快10年了,我们连自己投的钱是‘死’是‘活’都不清楚,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朱先生等投资者向记者表示,他们的核心诉求并非刚性兑付,而是获取基金真实、完整的运作信息,明确产品后续清算与退出安排。
根据前述半年报,截至2024年6月30日,长富1号基金期末基金实缴总额为20590万元、期末基金总份额为20590万份;期末总资产为20072.97万元,期末净资产为19244.18万元,投资者数量为125人。基金成立以来累计计提管理费2869.84万元,托管费与外包服务费均为71.74万元,三项费用合计超3000万元。该基金投向了3个项目,分别为2016年9月通过民生 信托 私募产品间接投向滴滴出行1亿元、2016年10月投向深圳市高特佳睿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万元、2016年11月投向北京汉新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三个项目均未完成退出。
招商证券:
投资者已获取相关材料尚无渠道获悉更多信息
长富1号基金陷入“三不管”僵局的核心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长富汇银的“失能”。记者调查发现,长富汇银原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张保国,同时系上海通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通江集团”)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通江集团及张保国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通江集团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亿元,张保国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万元。
天眼查显示,早在2017年2月,张保国已卸任长富汇银法定代表人,但穿透后张保国仍持有一定的股权。张保国案宣判后不久,2023年12月25日,中基协正式注销长富汇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前述基金合同约定,托管人的核心义务包括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等,同时应依法监督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基协并采取必要措施。
在管理人彻底“失能”的情况下,作为托管人的招商证券,是否尽责履行了法定与合同约定的托管义务,成为事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针对长富1号基金的运营现状、底层资产情况、托管人履职情况、长富汇银被注销登记后投资者权益保障等问题,记者向招商证券发函采访。
招商证券回函主要回应了三方面内容:
其一,关于基金运作状态、净值信息及底层资产信息问题。招商证券回复称,作为托管人非案件当事人,长富汇银的最新状态信息目前尚无渠道获悉更多。这只基金投资的底层标的均为其他管理人在管产品并由其他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投资者已获取最终投向的底层标的信息相应资料,招商证券作为上层托管人无法获取更为详细的信息。招商证券同时表示,基金托管人与投资者实际一同作为相关信息的接收方,由于私募基金的保密性要求,不得公开对外披露提供,因此相关问题不便回答。作为托管人,公司多次主动与管理人相关负责人员联系并督促其向投资者提供披露材料,经核实,投资者确已获取相关材料。
其二,关于托管人履职、长富汇银被注销登记后投资者权益保障等问题。招商证券表示,其作为托管人已履行相应复核职责。鉴于管理人实控人被司法调查,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为基金后续清算事宜提供法律协助,并已在持续开展相关工作。针对基金退出事项,由于底层资产清算需要下层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进行处置,公司后续也将持续跟进相关资产处置进展。
其三,关于行业难题及后续工作。招商证券坦言,前些年私募行业蓬勃发展,私募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呈指数级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管理人“失联”“失能”等问题,叠加近年经济发展趋于平缓的大趋势,导致部分基金运作情况不如预期,陷入治理僵局。在此情形下,需要基金各方共同努力,通过履行合法适当的程序变更管理人、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措施促使基金得以继续运作或正常清算。此外,管理人被注销或失联等情况属于行业难题,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意在解决部分机构“失联”“失能”等问题引发的基金治理及清算难题,公司将严格落实新规要求,积极配合投资者相关诉求。
但朱先生等投资者反映,招商证券从未主动向其告知管理人被注销登记、实控人被刑事判决等重大风险信息,直至2024年底投资者主动投诉后,托管人才提供了半年报材料。除此之外,截至记者发稿,朱某并未收到来自托管人方面的任何信息。
“托管费和外包服务费收了近十年,现在管理人出事了,投资者的基本知情权完全无法保障,那托管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朱先生等投资者的质疑,直指当前私募基金行业普遍存在的“托而不管”行业顽疾。
业内专家:
投资者维权艰难制度短板亟待补齐
一位基金从业人士向记者表示,长富1号基金事件并非个例。随着私募行业快速发展,近年来中基协注销了不少违规、“失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由此产生了较多管理人“失能”后私募基金“产品无人管理、信息无人披露、资产无人清算”,众多投资者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
北京浩天(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云等业内人士指出,超20万亿元的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者的信任,是行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长富1号基金事件反映出的是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在管理人失联、注销登记后,投资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深层制度困境与实操难题,亟须从制度层面精准施策。
一是明确托管人“主动履职”责任。修订、完善监管规则,明确托管人在管理人失联或违法违规时的主动履职义务,包括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等;明确当管理人无法履职时,托管人需承担补充披露责任。同时,强化监管问责,对履职不到位的机构依法处罚。
二是建立临时管理人制度,破解清算僵局。在管理人失联或被撤销登记后,若在一定期限内无法产生新的管理人,可由中基协指定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机构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清理、保管、清算和处置工作,临时管理人的报酬从基金财产中优先支付。
三是强化事前事中监管,从源头防范风险。应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标准,加强对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背景调查。建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预警体系,对存在异常经营迹象的机构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行业困境及管理人“失能”后的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记者向中基协公开邮箱发函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有回复。值得一提的是,为做好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6月3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全面加强监管,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