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的恶意诉讼中民刑交叉法律关系研究
林占发 吴志达
商标权属恶意诉讼以合法诉讼外观掩盖不正当目的,其治理困境在于民法对滥诉行为的惩戒范围与刑法介入的力度门槛之间存在一定制度缝隙。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等条款为商标权属恶意诉讼提供了民刑交叉处理的法律依据,关注恶意认定的要素、证据标准的衔接、线索移送的程序等热点法律问题,将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商标权属恶意诉讼正式纳入刑事责任处理的范畴,解决了传统单一民事治理手段的难题。
民刑交叉的实践样态
商标权属恶意诉讼,是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以诉讼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2019年商标法修订首次规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2022年7月至2024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今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该法第八十一条确立恶意诉讼反赔制度,第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刑事法律后果。这标志着商标恶意诉讼的民刑规制进入新阶段。行为人往往先通过商标行政授权程序获取合法权利外观,再以维权之名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本身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等刑事犯罪。这种复杂的情形,传统单一的治理手段难以奏效,迫切需要特殊的民刑交叉方法进行处理和补强。
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实现了对商标权属恶意诉讼治理的制度性突破。在承袭旧有行政处罚框架的基础上,第八十一条将商标权属恶意诉讼类型分为恶意串通与单方捏造基本事实两种样态,并首次引入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构建起司法惩戒和民事赔偿的双轨并行的责任体系。一方面,它将被侵权人从应诉者转变为索赔者,通过民事责任抑制恶意诉讼动机;另一方面,反赔诉讼中对恶意的认定需要更充分的证据支撑,这客观上为刑事追责提供了证据基础。与此同时,第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恶意提起商标权属诉讼的刑事法律后果,将商标权属类恶意诉讼的民刑交叉问题进行制度厘清,改变了过去仅依赖个案适用诚信原则进行司法裁量的局面。
恶意串通型方面,该类型系多方主体共谋,通过虚构侵权事实、伪造权属等方式,进而提起侵权诉讼、无效宣告等程序。其意图不在合法维权,而在于借司法渠道攫取不当利益、转移资产、贬损他人商誉或扰乱竞争秩序。如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和某贸易公司串通进行商标恶意诉讼。某科技公司在上市公司公告更名次日即抢注同名商标十余件,还专门成立贸易公司提起诉讼索赔近千万元。这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如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进行相应的刑事追责。
单方捏造基本事实型方面,该类型是当前恶意诉讼的主流形态,其表现为原告单方虚构侵权事实、隐匿对己不利的关键事实、伪造证据或在权利基础存有重大瑕疵时,以索赔及打压竞品为目的提起诉讼。如典型案例中,一家网站开发公司抢注重庆“两江游”公共文旅标志,批量起诉多家旅行社,甚至伪造交易流水充当使用证据,这种原告单方虚构侵权事实即是典型的单方捏造基本事实型商标恶意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中,明确将伪造交易流水、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行为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标尺。
民刑交叉的制度补强
在此次商标法修订之前,商标权属恶意诉讼中民刑交叉关系的处理面临诸多障碍。其一,构成要件的错位。恶意是连接民、刑法域的核心概念,但其内涵在民、刑领域不尽相同。民事领域的恶意侧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刑事领域则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商标权属恶意诉讼中,同一恶意行为在民事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却可能因不满足刑事构成要件而无法进入刑事程序。其二,证据标准的差异。民事诉讼实行优势证据标准,刑事诉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商标权属恶意诉讼中,同一批证据在民事程序中足以认定恶意,在刑事程序中可能证据不足。其三,程序交叉的断裂。商标权属恶意诉讼的线索散见于民事审判各环节,但跨部门线索移送机制尚不健全,当下线索发现过度依赖于个案探索而非制度化安排,民刑之间的线索双向移送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
2026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规范基础,然而,恶意的认定标准仍需在个案中裁量,证据标准的衔接、线索移送的程序等问题仍需依赖其他法律规范和实践探索解决,这决定了民刑之间的制度缝隙仍然需要进一步填补。第一,统一恶意的认定要素与层次化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已提炼出商标权属恶意诉讼若干审查要素,如原告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提起诉讼的数量与时机、索赔金额是否合理等。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上述要素在不同程序中的适用规则,区分民事恶意与刑事恶意的认定门槛,避免因标准混同导致规制失当。第二,健全民刑线索双向移送的程序机制。当前检察机关的专项监督已积累线索发现与移送的经验,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增设商标权属恶意诉讼案件的民刑线索移送条款,明确移送条件、时限与法律后果,将实践探索上升为制度安排。第三,完善证据标准的衔接规则。在商标权属恶意诉讼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侦查中获取的证据在民事程序中的使用规则亟需明确,民事程序中形成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刑事立案的依据也应有章可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典型案例提出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应区分刑民证明标准,这一思路对恶意诉讼领域同样具有参考价值。第四,深化检察综合履职的制度化建设。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商标权属恶意诉讼治理中已显示出独特优势。笔者建议,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恶意诉讼监督中的调查核实权限、与法院事中监督协作机制,以及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程序规范。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委党校、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