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被指低俗骚扰当事人并索贿,录音曝光:“冯院长挺喜欢你的,你把握好”“我缺钱,给我送点钱”

台州交通广播
2026-08-04 00:4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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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院长(丛台区法院院长)看上你了。”“我缺钱,给我送点钱。”2026年5月25日深夜,河北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的一通电话,让债权人武丽娜“陷入绝望”。
当日,她前往邯郸市信访局反映问题, 郭红波 通过电话拦截,许诺协调案件。当晚电话中,这位 执行局长 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且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其间多次提及该院院长冯志勇“喜欢”武丽娜。
信访遭拦访
法院执行局长深夜来电索贿、性骚扰
2026年5月25日,邯郸市委书记公开接访日。42岁的武丽娜前往反映胜诉多年执行难、以物抵债被恶意阻拦等问题。 丛台区法院 执行局长郭红波通过电话进行阻拦,口头承诺帮她“协调解决全部纠纷”,哄骗其放弃信访。
武丽娜出于信任暂时停止反映问题。然而当天深夜,郭红波主动致电,以帮她协调案件为由索要财物——称自己“缺钱”,让她“送点钱”。 索贿 未果后,郭红波反复拨打电话进行低俗骚扰,数次夸赞武丽娜“长得漂亮”,并称“ 冯院长 喜欢你,我可以从中促成,你自己把握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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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晚间,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打电话索贿和性骚扰当事人。图为当事人的电话通话记录截图
8月3日,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告诉新黄河记者,“绝对不可能(对郭红波说这样的话)”。
武丽娜称,“冯院长年龄足以做我的长辈,这番言论极不合分寸”,但郭红波依旧持续说出轻浮、暧昧的不当言辞,甚至主动讲述自身男女私生活。“我清楚对方手握公权力,害怕,不敢反驳、不敢挂断电话。”武丽娜对记者说。
据武丽娜介绍,此前她已有过被暴力对待的惨痛经历。2025年6月24日,她应法院约访到场提交举报材料后,被多名法院工作人员围堵、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第三日深夜,十余名男性工作人员对她实施暴力殴打,当众撕扯、扒掉她的上衣肆意羞辱,身体多处受伤,当晚被送往邯郸市第一医院救治。当时武丽娜的表哥在现场录像,部分视频被强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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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丽娜表哥提供的部分视频截图
事后,法院为打压其维权行为,对她处以15日司法拘留,关押至第5天提前释放后,工作人员以此要挟,逼迫她签署不再信访、不再举报的保证书。
7月28日,丛台区法院二楼接待室约谈武丽娜做笔录,笔录内容涉及禁止网络发声,并对武丽娜作出警示。工作人员还问过武丽娜举报郭红波索贿之事。武丽娜称,该问题早已向冯志勇院长反映,但院领导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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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丽娜发给丛台区法院副院长的举报材料
8月3日,记者联系到丛台区法院执行局长郭红波,问及当事人举报其索贿、性骚扰一事。他说:“那是诬陷我。”记者提到 录音 ,他匆忙挂断了电话。
7月23日,武丽娜已向邯郸市纪委监委举报了郭红波,目前邯郸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已经受理,表示10个工作日内联系武丽娜提交材料。
自2019年拿到工程款胜诉判决以来,她作为实际的债权人历经七年执行拉锯战,先后遭遇查封程序违法、租金被截留、优先受偿权遭无视、信访时遭暴力殴打和拘留等一系列困境。
那日接访的丛台区法院副院长闫帅8月3日回复记者,“不清楚此事,没听过”。丛台区法院院长冯志勇对此事没有回复,匆匆挂断电话。
这场风波的起点,源于十几年前的一纸施工合同。
垫资千万建厂
胜诉后却陷入执行“死循环”
2012年和2013年,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邯一公司”)与河北文汇达印务有限公司(下称“文汇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邯一公司承包建设文汇达公司东厂区办公楼、研发楼及钢结构厂房。此后,郑会民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包工包料”形式参与项目施工,组织人员并垫付全部材料款及农民工工资。
工程投入使用后,文汇达公司迟迟未足额给付工程款。2018年,邯一公司、郑会民分别将文汇达公司诉至临漳县人民法院,作为郑会民的前妻武丽娜负责追讨两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判决文汇达公司分别向邯一公司、郑会民偿还工程款966万元和500万元。2019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然而胜诉只是漫漫执行路的开始。2019年8月,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向临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案涉厂房早在2014年已被丛台区法院首封。武丽娜称,查封时法院既未张贴封条,也未进行任何现场公示,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投入资金施工。
令债权人不解的是,丛台区法院2014年完成首封后长期搁置案涉厂房不处置,直至2025年才启动拍卖程序。
在此期间,查封后的厂房持续对外出租,武丽娜称,累计产生500万元租金。其中,已从租赁合同中核实的租金有100多万元,另外她从租户处了解到的剩余租金约4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这些租金属于查封财产的法定孳息,应当扣押用于清偿债务。但武丽娜指控,执行法官尹新琼、苏延华严重”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法截留并追缴租金,放任被执行人独自占有全部租金”。
8月3日,记者多次联系尹新琼、苏延华法官无果。
优先受偿权遭无视
以物抵债被设“天价门槛”
2025年4月,丛台区法院挂网拍卖文汇达公司东西两厂房。武丽娜向法院提出该次拍卖未保障郑会民的优先受偿权,质疑法院拍卖前未依法进行调查。
丛台区法院回复称已向临漳县经济开发区征询情况、完成了调查。但这一说法遭到临漳县经济开发区的反驳:2025年8月5日,开发区管委会向丛台区法院发函,要求解释“尽职调查时对接人员是谁”“征询具体内容”“是否掌握案涉工程存在施工方垫资垫薪及欠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
与此同时,临漳县法院也曾数次发函要求丛台区法院核实并回复。
2025年12月,临漳县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郑会民有权在500万元范围内、邯一公司有权在966万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6年3月,两份民事调解书进一步确认:文汇达公司需向郑会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27.75万元、工程尾款50万元及相关费用105.5万元;向邯一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98.8万元、工程尾款90.57万元及相关费用155万元。两份调解书均明确载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当厂房历经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程序全部流拍后,唯一主张以物抵债的债权人——武丽娜代理追讨的郑会民和邯一公司——却遭到了新的阻碍。
2026年7月17日,丛台区法院出具通知书【(2025)冀0403执恢445号】,认定郑会民、邯一公司共同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债权总额为1466万元,足以覆盖厂房、建筑物对应流拍价1732万余元;但案涉土地使用权对应流拍价380万余元不属于其优先受偿范围,要求其补缴该款项。
郑会民、邯一公司均表示不认可。以物抵债与优先受偿权是两种法律关系。武丽娜称,以物抵债中责令补交差额的前提是“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据她提供的材料,郑会民和邯一公司两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本息合计已高达约4200万元,案涉房地整体流拍价为2112万余元。债权额远高于抵债财产价值,补差前提是否成立,存在疑问。
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如何协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房地一体”原则的协调问题。
丛台区法院在通知书中援引民法典第356条、357条和“房地一体”原则,认为在执行处置中厂房和土地不可分割、必须一并处置,而债权人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无优先权,因此要求补缴土地对应款项。
邯郸一位法律人士向记者指出,“房地一体”原则要求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处置,但这并不意味着优先受偿权人须为土地另行支付对价。本案中,丛台区法院实际混淆了“以物抵债资格”与“优先受偿权”两个概念。根据《拍卖变卖规定》,流拍后所有执行债权人均享有申请以物抵债的程序资格,该资格不以享有优先权为前提;优先权仅影响后续分配顺位。法院以“土地无优先权”为由要求补缴380万元差价,其适用前提应是“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但本案债权约4200万元,远高于房地流拍价2112万元,补缴条件显然不成立。
此外,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依法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而法院却参照该思路拆分计算,属于法律适用前提错误。
截至发稿,丛台区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尚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来 源:济南时报 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