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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父去世后侄子取款遭拒,银行称“不是法定继承人”


速读:2026年5月19日,李某乙患心肌梗死于家中死亡,后事由李某甲办理。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存款人死亡后,其侄子兼监护人能否直接支取银行存款?
叔父去世后侄子取款遭拒,银行称“不是法定继承人” _ 东方财富网

叔父去世后侄子取款遭拒,银行称“不是法定继承人”

2026年09月21日 17:07

作者:

安卓

  侄子照顾孤寡叔叔多年,老人去世后,侄子想取走叔叔的存款却遭到了 银行 的拒绝。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引发关注。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存款人死亡后,其侄子兼监护人能否直接支取 银行 存款?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过去已有多起类似的法院判决。

  某一判例的释法中指出,遗产分配并不唯血缘论,而是 综合 考量扶养义务履行、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实际扶养人的付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司法裁判不仅要解决纠纷,更倡导诚信友善、尊老助困的家庭美德与社会风尚。

   为老人生养死葬后却无法继承遗产存款

  根据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民事判决书,李某乙系陕西省蓝田县蓝关街道冯林寨村一组村民,其终身未成家无子女,父母已去世,一直随其侄子李某甲一家生活。

  2025年3月1日,蓝田县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李某甲、李某乙签订《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委托照料责任协议书》,确定李某乙为特困供养对象,由其侄子李某甲作为监护人照料其日常生活,此后,李某乙一直由李某甲作为监护人照料其生活。2026年5月19日,李某乙患心肌梗死于家中死亡,后事由李某甲办理。

  李某乙生前在某 银行 新寨支行开立了储蓄账户,包括3个银行账号以及4张存单,合计6万元左右。

  后李某甲因要求支取李某乙生前上述存款与某银行新寨支行发生争议,2026年6月30日,李某甲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银行履行职责向其支取其叔父李某乙生前存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而某银行新寨支行辩称,李某乙非案涉存款的法定继承人,无权要求兑付李某乙名下存款。银行不存在拒不履行职责的过错,诉讼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李某乙生前在某银行新寨支行开立账户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李某乙生前由其侄子李某甲担任监护人照管其生活,生养死葬。现李某甲要求支取李某乙在某银行新寨支行的储蓄存款余额,审理中经征询双方意见,某银行新寨支行表示经法院判决后立即给予支取,李某甲表示同意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方的诉讼主张,均与法不悖,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新寨支行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李某甲支取李某甲的叔父李某乙生前在该行的储蓄存款。

   遗产分配并不唯血缘论

  上述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焦点是存款人死亡后,其侄子兼监护人能否直接要求银行支付存款。第一财经记者发现,在过去,已经出现多起类似的纠纷。

  比如,百色市田东县人民法院在官微公布了一则“以案说法”,独居老人蒙某因病于2023年1月9日去世,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未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自2008年蒙某的丈夫去世以后,因蒙某年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也无法定扶养义务人,她的日常饮食起居均由其丈夫的同宗族侄子莫某能照料,2023年1月9日,蒙某死亡后,她的后事全程由莫某能操办。

  丧事办理完毕后,当地村委出具证明证实蒙某已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莫某能是蒙某的实际扶养人,但莫某能凭此证明向蒙某生前社保卡开设银行田东某银行申请领款时却被拒。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能照顾蒙某从73岁至88岁死亡,在长达十五年的时间里,始终怀揣善良之心,在生活饮食上给予蒙某极大的帮扶、照顾,根据《民法典》,判决莫某能继承蒙某遗产,田东某银行配合莫某能办理领取蒙某名下存款及利息的手续。

  法官指出,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系到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该案中,莫某能虽对被继承人蒙某没有扶养义务,不属于继承人、受遗赠人,也非蒙某的债权人。但在事实上,其实际行为彰显了守望相助、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民法典》规定,莫某能要求继承遗产,于情于理于法,应予支持、鼓励和弘扬。

  另外,云南省也有一起类似的判例。永仁县某村民小组村民松某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其晚年由远房侄子刘某照护,且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未履行公证流程。松某因故离世后,刘某到银行提取松某账户内的存款时,银行要求其提供相关的公证书,证实其为松某的合法继承人,才能支取该笔款项。

  被告银行辩称,根据该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刘某需提供能证明自己具有继承人资格的公证文书等资料,但原告刘某未提供相应材料,银行不予办理是符合规定的。

  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松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刘某履行了为松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作为受遗赠人,其有权继承松某的财产。在现有证据无法否认刘某对涉案存款享有继承权利的情况下,被告银行理应配合原告刘某办理涉案存款的支取。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行向刘某支付松某账户内的存款及相应利息。

  从上述多个判决可以发现,遗产分配并不唯血缘论,而是 综合 考量扶养义务履行、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实际扶养人的付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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