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组织卖淫落网后均获刑7年一人称揭发公职人员犯罪线索二审:相关供述不构成立功
去年4月,高某和翁某在三亚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中高某负责招揽卖淫人员并安排其入住,翁某负责招揽卖淫人员和 打点疏通 关系。1个多月后,二人先后被抓获,一审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
高某和翁某此后提起上诉,其中高某在上诉中称,自己有主动检举揭发行为。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认为,高某到案后供述称案件中存在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该内容属于对本人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立功。二审法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2025年4月,高某、翁某合谋在三亚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由高某负责招揽卖淫人员并安排卖淫人员入住,而翁某负责招揽卖淫人员和打点疏通关系,此后还招揽多人加入。后经查,高某、翁某等人组织卖淫期间,卖淫人员人数约9人,高某个人获利不低于10000元,翁某个人获利不低于7000元。去年5月和6月,高某以及翁某先后被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翁某合伙组织他人卖淫,共同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惩处,高某、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此外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法院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高某和翁某有期徒刑7年。
二人此后提出上诉。高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高某到案后主动坦白包括同案犯在内的犯罪事实,主动检举揭发。高某主要负责内部管理,翁某在组织扩张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量刑时高某和翁某应有所区分。
翁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翁某与高某间没有合伙协议,未参与卖淫收入分红,一审判决认定翁某与高某合谋组织卖淫事实不成立。此外高某负责招揽卖淫人员、安排酒店、收取嫖资、进行利润分配,而翁某只认识其中一个卖淫人员,没有参与管理,也不是犯意的发起者。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为,高某到案后的供述,该内容属于对本人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依法不构成立功。高某到案时还存在反抗、咬伤抓捕民警的情节,应酌情从重处罚。一审量刑时已综合考量高某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量刑适当。高某及辩护人所提一审对高某量刑过重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亚市中院驳回二人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张寻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