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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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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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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孙圣魁的二审辩护人认为,一审定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不符,虽然是“假冒”但非“伪劣”,罪名应为虚假广告罪,且本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程度较低,对人体生命健康没有危害,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无期徒刑量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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