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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股东治理、强化公司监管金融机构治理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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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31日 20:55

记者7月31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权责边界清晰、激励约束相容、风险管理严格、运转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金融体系内在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质效明显提升。

《意见》提出9部分共22条措施。 具体来看,在加强和改进股东治理方面,《意见》明确,严把股东准入关口。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格规范股东行为。严禁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建立健全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

在提升治理主体运行有效性方面,《意见》提出,提升董事会等运行质效。董事会依法依规履行重大决策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决策主体作用。合理设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要求。推动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关联交易等专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健全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机制,推动高级管理人员遵守高标准职业道德准则,忠实勤勉履职。

此外,在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监管方面,《意见》提出,坚持风险导向,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与资产规模、风险特征、股权结构等相适应的治理结构。提升监管有效性。严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口,提升其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提升监管前瞻性。加强公司治理风险监测预警,统一数据标准,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存在重大治理缺陷和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早期干预,强化监管硬约束。

“健全金融机构治理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重要基础。”相关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通过强化股东行为约束、完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机制等措施,《意见》将促使监管关口进一步前移,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由“被动防风险”向“主动管风险”转变。随着相关措施逐步落地,金融机构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望进一步提升,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和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主题:董事会|金融机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