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16岁少年未经允许进养殖场钓鱼抬竿用力过猛触高压线身亡,家属起诉电力公司及钓场索赔百万!判了


速读:深夜,16岁少年小华(化名)与表哥未经允许进入某养殖场垂钓,小华抬鱼竿时用力过猛触碰到高压线死亡。 本案中,某电力公司作为该事故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尽管其高压线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架设,线路高度符合规定,且在危险区域设立了警示标志,但绑在电线杆上的警示标志不够醒目,立在电线杆下方的警示标志可以随意移动,均不足以起到阻止他人在此进行垂钓的警示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某养殖场对事发地点上方存在高压线的安全隐患是明知的,未采取能足够引起垂钓人员注意安全或阻止在此高压线下方进行垂钓的严格措施,亦未在道路与养殖场区域之间设置安全隔离措施,导致小华轻易进入养殖场区域垂钓,其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小华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应对小华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40%。 因小华二人在深夜未经某养殖场的允许自行进入养殖场钓鱼,养殖场亦未收取垂钓费用,可减轻养殖场的责任,对小华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

2026-08-11 15:09

·四川

·红星新闻官方网易号

0

深夜,16岁少年小华(化名)与表哥未经允许进入某养殖场垂钓,小华抬鱼竿时用力过猛触碰到高压线死亡。事发后,小华父母将涉事电力公司、 养殖场 起诉至法院,索赔107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辽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高压电致人死亡事故,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由 电力公司 担责40%,因电力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赔偿42万余元;钓场担责5%,赔偿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电力公司与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电力公司担责25%,由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钓鱼鱼竿 资料图

2025年9月16日23时40分许,小华与表哥在某村养殖场 钓鱼 时,小华在抬鱼竿看鱼饵时用力过猛,鱼竿搭在某电力公司运营和管理的10KV线上导致触电,120急救赶到时人已没有生命体征。事发后,某派出所接到报警并派员赶到现场,出具《关于小华死亡的调查意见书》载明:小华符合电击死亡。

案涉 高压线 对地垂直距离经测量为6.74米,符合相关法律要求。此外,涉事电力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事故系 高压电 致人死亡事故,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本案中,某电力公司作为该事故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尽管其高压线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架设,线路高度符合规定,且在危险区域设立了警示标志,但绑在电线杆上的警示标志不够醒目,立在电线杆下方的警示标志可以随意移动,均不足以起到阻止他人在此进行 垂钓 的警示作用。该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小华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应对小华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40%。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某养殖场对事发地点上方存在高压线的安全隐患是明知的,未采取能足够引起垂钓人员注意安全或阻止在此高压线下方进行垂钓的严格措施,亦未在道路与养殖场区域之间设置安全隔离措施,导致小华轻易进入养殖场区域垂钓,其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小华二人在深夜未经某养殖场的允许自行进入养殖场钓鱼,养殖场亦未收取垂钓费用,可减轻养殖场的责任,对小华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华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小华有保护义务,小华钓鱼至23时40分未归家,说明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小华与表哥在钓鱼过程中,二人应当预见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注意周围安全警示标志甩竿钓鱼,未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致小华被高压线路电击死亡,父母及小华自身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存在重大过错,对小华死亡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即55%。

一审法院确认死亡赔偿金959640元、丧葬费51119.5元,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由电力公司承担,按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24303.80元、养殖场赔偿50537.98元。宣判后,电力公司与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40%的赔偿责任比例偏高,未能充分体现受害人自身重大过失及监护人责任的原因力,酌定电力公司担责25%,改判保险公司赔偿272689.88元,维持养殖场赔偿部分。

主题:电力公司|养殖场|高压线|对小华死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