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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59岁男子倒在站台去世,路人欲施救被工作人员制止,家属:AED仅步行约1分钟距离,起诉车站被驳回;车站:AED并非普通工作人员都会用


速读:张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事发时完整的监控视频,她对于当时车站工作人员是否真与试图施救旅客有过这样的沟通表示怀疑,且张女士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对方不是专业医护人员,就制止他本想要采取的施救,并非只有专业医护人员才具有急救知识。 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售票员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才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清晰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
上海的张女士(化姓)向记者反映称,2025年12月24日21时许,她59岁的父亲突发情况倒在了上海松江站的站台上。当时,有一位路过的旅客想要对其父亲采取心肺复苏等施救措施,却被车站的工作人员制止了。

张女士称,事后车站方面表示,当时车站工作人员询问了试图施救的旅客是否为专业医护人员,在得到否定的回答后,才制止了施救。

张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事发时完整的监控视频,她对于当时车站工作人员是否真与试图施救旅客有过这样的沟通表示怀疑,且张女士认为,不能仅仅因为对方不是专业医护人员,就制止他本想要采取的施救,并非只有专业医护人员才具有急救知识。

张女士的父亲倒地后,车站工作人员拨打了120,约9分钟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然而随后的抢救没能挽回他的生命。

在张女士提供的院前急救病历上,记者看到,上面写着“车到时,患者平躺于地上,意识不清,身旁无呕吐物,无二便失禁,呼吸、心跳均已停止。车到前,无人行心肺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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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的父亲倒在站台去世(视频截图)

张女士称,她认为车站工作人员制止路过旅客施救的行为,导致她的父亲错过了本可能第一时间被救过来的“黄金施救时机”,“黄金施救时机”一过,再被救回来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且现场的几位工作人员自始至终甚至都没有帮其父亲摘下戴在脸上的口罩,连这样尽可能帮助有利于呼吸通畅的举动也没有,这让她痛心且气愤。

张女士告诉记者,上海松江站配有AED设备,且最近的一台AED设备距离其父亲倒地处仅有步行约1分钟的距离,然而现场无人用AED设备施救,车站方面告诉她,AED并非车站普通工作人员都会用,志愿者才会用,但是志愿者并非全天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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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AED设备(资料图/图文无关)

张女士认为车站方面存在一定的责任,已提起诉讼,但是一审被驳回,她表示将继续提起诉讼。

延伸阅读

老人在公交车上闭眼“休息”,实则已死亡,救助方被索赔逾11万

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司乘人员尽管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老人还是不幸去世。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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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上海松江法院(资料图)

2024年12月的一个早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出门,该公交车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李老伯上车就座后约两分钟,开始擦汗、喘气,尚未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眼靠椅背似休息状。

售票员在卖票过程中多次轻拍李老伯肩膀,发现其始终没有反应,售票员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颈动脉脉搏,才发现李老伯陷入异常状态,售票员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沟通,清晰地说明现场情况与车辆位置。

与此同时,司机将车辆主动驶至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该地点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全程约8分钟。

救护车到达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抢救。遗憾的是,李老伯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两个女儿认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车上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如AED、急救药品等),未第一时间实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监控,也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遂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9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双方运输合同关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

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无违约行为。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虽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自其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时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即已依法成立。

关于公交公司有无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至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为8分钟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据此,松江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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