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基本不判离”背后:学者眼中的“中国式离婚”
当司法越来越不去寻找婚姻中的过错,不再进行道德上的评判,法官也剥夺了妻子在离婚诉讼中曾经占据的道德高地。
改革仍存在明显局限。新的考核指标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社会效果”等模糊标准反而可能增加法官的不确定性感知。
南方周末实习生 刘怡君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重庆沙坪坝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俗文化长廊。离婚证历史变迁展柜。(视觉中国|供图)
在中国,离婚诉讼“一审不判离”似乎是常态。
18年前,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贺欣从一位法官朋友那里得知这一点时,感到震惊。课堂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一系列细致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却如此简单。
出于兴趣,贺欣开始研究婚姻诉讼中的性别偏见问题,随后在广东和陕西两地开展田野调查,旁听了大量离婚案件的庭审和调解,并采访了江苏、广西和浙江等地负责处理离婚案件的一线法官。
他发现,原本存在于家庭和社会中的经济、性别与力量差异,也会进入法庭。
有些结果并不能简单归因于法官的性别偏见。对基层法官而言,审理一宗离婚案件同时意味着面临信访投诉和恶性事件发生的风险,“社会稳定”会成为法官不得不考虑的现实因素。
这些观察被他写入2026年8月出版的新书《中国式离婚》中。近日,贺欣接受南方周末专访,谈论“中国式离婚”背后的司法逻辑。
有了离婚冷静期后,更加明显 南方周末: “一审不判离”比较普遍,是什么让你对此有所触动,决定做研究的?
贺欣: 在我的学生时代,法学院课堂上的老师教导我们,是否判决离婚的首要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有一系列细致的法律标准,需要用严谨的方式确定,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因此,在2008年左右,当我的法官朋友告诉我,离婚案件第一次基本不判离时,我很震惊,没想到在实践中是以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处理。法律社会学本就研究书本的法律和实践的法律之间的差别,所以这种反差引起我极大的兴趣。
1990年代前,离婚还是很困难的。在那段时期,社会和谐优先于离婚自由。即使双方同意离婚,官方仍然要进行调解。
庭审启动前,法院通常坚持庭前调解。这种“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是,法官会深入农村调查婚姻矛盾的原因,通过教育劝导促使双方“重修旧好”。法官施压之下,当事人往往让步、达成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就会进入调解。只有当这两种调解的方式均告失败时,法院才会审判结案。所以1990年代之前,绝大多数离婚诉讼最终都以调解或庭前和解结案。
直到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放松了离婚限制。
目前“离婚难”的情况是在2001年之后出现的。对法官而言,驳回第一次离婚申请可以避免分割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