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称涉案董事长“勤勉尽职”并表“衷心感谢”?
元道通信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公司称涉案董事长“勤勉尽职”并表“衷心感谢”?
2026年09月25日 14:47

近日,元道 通信 ( *ST元道 ,301139.SZ)披露《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因公司已被证监会认定为欺诈发行,深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票于9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10月27日。
9月22日,元道 通信 披露《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长李晋辞职报告,辞职原因为李晋已被证监会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依法不得继续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公司公告载明,“公司及董事会对李晋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作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而此前证监会对李晋的认定却是,李晋系元道 通信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作为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违法情节严重”。
有专业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定性的是李晋在欺诈发行、信披违法行为中的董事履职责任,而公司和董事会的致谢更多是对其作为创始人和长期经营管理者历史贡献的企业层面评价,两种表述不能简单视为相互矛盾。
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李晋辞职,本质上是因为其“严重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丧失了任职资格。并且,其“严重未勤勉尽责”与元道通信重大违法并被强制退市,存在直接关联。在此特殊背景下,元道通信作为公众公司,在公告中对李晋使用“勤勉尽职”等表述,并不恰当。
针对公司被终止上市及董事长辞职公告措辞等问题,记者向元道通信方面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预计10月28日摘牌退市
9月21日,元道通信收到深交所《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交所指出,8月28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欺诈发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深交所认为,元道通信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及该所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自2026年9月3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根据相关规则,在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在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此后每日涨跌幅限制为20%。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6年10月27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届时,于2022年7月上市的元道通信,将结束其4年的创业板之旅。
据证监会2026年8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元道通信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19年至2021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0.66亿元、1.61亿元、2.64亿元,分别占《招股说明书》披露的2019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8.75%、13.12%、16.23%。
此外,元道通信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元道通信通过虚构工作量确认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66亿元,占2022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7.87%。
为此,证监会决定,对元道通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9亿元罚款。
涉案董事长、财务总监均因被市场禁入辞职
关于涉案高管,证监会认定,时任董事长李晋全面负责元道通信经营管理,未对前述涉案事项进行审慎关注和有效监督;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曹亚蕾主管元道通信财务、融资和信息披露工作,安排元道通信虚增收入相关事项。李晋、曹亚蕾以及时任总经理燕某(已故)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吴志锋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决定,对李晋、曹亚蕾、吴志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罚款。同时对李晋、曹亚蕾分别采取5年、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内,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职务。
2026年5月,元道通信披露《关于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辞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收到曹亚蕾的书面辞职报告,曹亚蕾于当月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曹亚蕾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职务。
9月22日,元道通信披露《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称,于近日收到董事长李晋的辞职报告。公告提及,证监会8月28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晋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2025年年报显示,李晋,1959年9月出生,深耕通信行业多年,2015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长,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份辞职公告中,元道通信公司与董事会对曹亚蕾、李晋“任职期间勤勉尽职的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贡献”均表示“衷心感谢”。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则认定“李晋作为元道通信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曹亚蕾安排虚增收入相关事项,二人违法情节严重”。
公司表述与监管定性缘何存在差异
公司及董事会认为李晋任职期间“勤勉尽职”,证监会认定李晋在涉案期间“严重未勤勉尽责”,两者表述为何出现如此差异?
“这两种表述需要放在不同的层面理解,不能简单视为相互矛盾。”天津财经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徐建对记者表示,证监会认定李晋作为时任董事长“严重未勤勉尽责”,针对的是其在欺诈发行、信披违法行为中的董事履职责任;而公司在辞职公告中对其任职期间工作和贡献表示感谢,更多是对其作为创始人和长期经营管理者历史贡献的企业层面评价。
“尤其对于创始人主导型企业而言,创始人往往与企业的发展历程高度绑定,即使其在特定治理事项上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对其创业经历和历史贡献作出肯定,在现实治理和企业文化层面具有一定合理性。”徐建认为,不能因为存在监管处罚,就反向否定其过去所有经营贡献;同样,也不能因为存在历史贡献,就弱化监管对其董事履职责任的认定。
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李晋辞任董事长,是因为其“严重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剥夺了任职资格。并且,李晋“严重未勤勉尽责”与元道通信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有着直接的关联。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在公告中公开对其使用“勤勉尽职”等表述,并不恰当。
江苏大学财经学院教授顾水彬也表示,元道通信《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文末用词失当,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容易使投资者误读为董事会对证监会结论的抗辩,可能造成信息混淆,削弱行政处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公告可以客观承认李晋工作的历史贡献,但不应当使用与证券法定义务高度重合的‘勤勉尽职’表述模糊法律责任。”顾水彬表示,上市公司需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坚持信息披露内容客观完整,用词严谨准确。
“企业创始人的经营贡献与董事的法定治理责任需要分开评价。”徐建也强调,企业发展过程中可以有创始人的个人贡献,但一旦进入公众公司治理体系,董事长同时承担的是法定的信义义务,不能因为创始人身份、历史贡献或者对企业经营的实际控制,而降低对财务真实性和信息披露合规性的监督要求。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