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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更新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速读:两部门更新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两部门更新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_东方财富网。 二是在企业合并、分立两类重组中新增“部分达成一致税务处理”规则:合计持股超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居民企业股东,与重组各方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对应股权及相关资产负债部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两部门更新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_ 东方财富网

两部门更新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10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更新发布《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较于2024年7月版本,新版指引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补充梳理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多税种的适用规则,同时新增政策案例,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的查询参考。两部门明确,该指引仅作政策参考,不作为税收执法或享受政策的依据,具体执行以正式政策文件为准。

  企业所得税是本轮调整幅度最大的税种,主要更新两项规则。一是新增集成电路、 工业母机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专项政策: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上述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交易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该政策,同时明确相关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二是在企业合并、分立两类重组中新增“部分达成一致税务处理”规则:合计持股超50%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居民企业股东,与重组各方就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的,对应股权及相关资产负债部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则要求重组日持股不低于5%的居民企业股东、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均需达成一致,且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否则不再符合适用条件,已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需按规定调整,该规则适用于2026年1月1日以后的重组业务。此外,新版补充了跨境重组表述,明确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增值税政策口径完成全面更新。政策依据统一调整为2026年发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公告,明确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四项条件:标的为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资产与关联的债权、负债、员工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四要素缺一不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或提前、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为一般纳税人。

  印花税政策体系实现整体升级。政策依据更新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适用范围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拓宽至符合条件的企业、公司及事业单位,覆盖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资产或股权出资划转、债务重组等多类场景。产权转移书据免税范围大幅扩围,涵盖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国资部门行政性调整,以及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等情形,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主题:基金|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