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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万买的新豪车竟被换过玻璃,消费者起诉4 S店“退一赔三”,法院判了


速读:166万买的新豪车竟被换过玻璃,消费者起诉4S店“退一赔三”,法院判了环球网资讯。 消费者周先生花费166万元从4S店购入全新豪车后,意外发现车辆尾玻璃曾被物流公司私自更换原厂配件,遂以遭遇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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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15:55

来源:浙江法治报

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百万豪车消费维权纠纷案例。消费者周先生花费166万元从4S店购入全新 豪车 后,意外发现车辆尾玻璃曾被物流公司私自更换原厂配件,遂以遭遇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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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槌

海口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消费者购买的“全新”车并非仅指车辆未被使用过,还应当保持出厂原装状态,所有零部件为生产线一次性装配完成,不得存在拆解、更换。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零部件一经拆解更换,即破坏整车原装出厂状态,不符合“全新车”交易标准。尾 玻璃 作为车身覆盖件,其更换关乎车辆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经营者以“原厂件更换不影响使用”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 法院 不予支持。二审驳回4S店上诉,维持原判,判令4S店赔偿车主车辆价款10%共计16.6万元及8000元鉴定费。

提车惊喜变惊吓:

百万豪车竟藏“暗伤”?

满心欢喜提走一辆崭新 汽车 ,周先生怎么也想不到,刚提车没几天便在后备箱角落里发现几片碎玻璃。直觉告诉他:这车,不简单。

委托第三方鉴定后,答案令人瞠目——车辆的尾玻璃被更换过。166万买的“全新”车,竟然动过“手术”。

面对质问,4S店连声喊冤:经该公司调查发现,该辆汽车在物流公司存放时,被员工不小心砸破了玻璃。物流公司私自购买“原厂玻璃”换上了,其此前根本不知情。车是新的,玻璃也是“原厂”的,这有什么问题?

面对4S店的答复,周先生怎么也想不通,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而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便起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赔偿498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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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4S店“退一赔三”

法院:

“全新”车应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4S店未将案涉车辆玻璃和内饰板维修更换的情况告知周先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其自主选择购买权利的行使。且4S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时,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查验。故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4S店向周先生赔偿车辆价款的10%即16.6万元及鉴定费8000元,未支持其“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4S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 , 消费者买的“全新”车不仅仅是指“没人开过”,而是要求车辆保持出厂时的原装状态 ——所有零部件在生产线上一次装配完成,没有任何拆解、更换。哪怕换上的是“原厂玻璃”,这辆车也不再是“原装出厂”,它的完整性已经被破坏了。尾玻璃虽系车身覆盖件,但其更换涉及密封性、安全性及整车保值率,即便更换的是原厂配件,也已破坏了车辆的原装完整性,使车辆品质偏离了合同约定的“全新”标准。经营者以“ 原厂件 更换不影响使用”进行抗辩,混淆了“可用”与“全新”的本质区别,不应得到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退一赔三”为何没获法院支持?

周先生主张的“退一赔三”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海口中院法官指出 ,法院“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即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构成销售欺诈,应以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作为根本判断标准,若商品瑕疵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实质性财产利益等,如经销商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未尽到告知义务,则构成消费欺诈。

主题:4S店|请求撤销与4S店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