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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测评“高分低能”,金融机构因“不适当推荐”被法院判决赔偿


速读:因未能实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该资产管理公司被判决赔偿投资者部分损失。
2026年05月14日 18:1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前夕,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度—2025年度)》。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的义务,是金融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制度。白皮书梳理此类案件审理概况、典型问题、法律提示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法院认为,资产管理公司使用的测评问卷得分区间跨度大、评价方法粗糙,导致本属保守倾向的投资者被“误判”为积极型,进而购买了高风险产品。因未能实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该资产管理公司被判决赔偿投资者部分损失。

2015年5月,某资产管理公司向唐某推荐某资管计划,唐某与某资产管理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资管合同》,约定唐某认购相关份额。产品到期后,唐某仅收到部分产品分配款,后唐某诉至法院,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在销售案涉产品的过程中,未依法尽到风险评估、告知产品具体风险等义务,要求某资产管理公司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显示:唐某勾选的风险类型偏保守型,问卷得分为66分;得分区间及投资者类型的分类为:得分20-40分为保守型,得分41-60分为稳健型,得分61-100分为积极型;某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唐某的问卷得分,认定唐某为积极型投资者,向唐某销售了案涉产品。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问卷调查是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一种方法,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调查问卷针对不同的得分设置了不同的投资者类型,其中积极型得分为61-100分,得分上下限差别近40分,区间跨度较大的得分评价方法不能实际反映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从唐某在问卷中勾选内容“跌幅不超过5%”“我能容忍少量亏损”等来看,唐某风险偏好并非较高等级,问卷得分66分并不能得出唐某愿意投资较高风险资管产品的结论。案涉产品为较高风险产品,在案证据无从体现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投资前采取了合理方式提示投资者核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所投产品风险的匹配。

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最终判决酌定某资产管理公司赔偿唐某部分损失。

风险问卷调查是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重要方式,应全面如实反映投资者风险承担意愿。本案中,卖方提供的问卷得分区间对应的投资者类型不够合理,得分61分以上均可归入积极型投资者,容易产生风险错配。本案通过对问卷中投资者勾选内容、本金损失意愿及投资者类型对应的区间值进行分析,认定卖方问卷调查结果未能真实反映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卖方未实质了解客户进而未完成适当推荐义务。

编辑 刘倩 校对 陈荻雁

主题:某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机构|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