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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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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
明确业务部门具备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能力的人员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业务部门的业务规模、履行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相适应,在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安全管理,明确所在部门个人信息处理规范,确保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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