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拱墅区发布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拱墅区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 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领作用,构建科学高效的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发改财金规〔2025〕1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2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金〔2025〕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强做优做大“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 推动杭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区政府主导,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突出政策性定位,带动各类社会资本更好服务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传统产业焕新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科学布局,促进创新创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三)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功能和投资方向不同分为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和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围绕我区“1+4”产业主赛道,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和产业资本合作,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引导培育,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持续推动产业提能升级,助力我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五)区级创业投资基金暨由区委人才办主管的区人才科创基金。区级创业投资基金通过与市场化机构合作,投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着力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投创新平台和创新人才,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服务创新拱墅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二、管理架构和职责分工
(六)为保证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建立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区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区领导担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区委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科技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通过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会议(以下简称“基金投决会”)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
(七)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区财政局(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区行业主管部门、区基金管理主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健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机制。
(八)区财政局(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区产投集团、区国投集团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
2.牵头制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
3.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预算管理,做好资金筹集和拨付安排;
4.牵头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整体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负责定期向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信息。
(九)区行业主管部门为申报项目的产业主管部门、大运河数智未来城管委会等,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研判,将立项意见提交区基金管理主体;
2.负责按程序将本单位申报项目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
3.负责做好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履约监管和协议目标完成情况认定,协同参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和项目投后管理、调整意见、绩效评价等工作。
(十)区产投集团、区国投集团是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主体(以下简称“区基金管理主体”),区产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大运河数智未来城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区国投集团原则上负责承担区产投集团以外的政府投资基金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1.健全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的制度体系;
2.研究提出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可用额度;
3.遴选行业、风控、投资等多领域专家,建立区级基金投资外部专家库;
4.负责对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立项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
5.负责做好项目尽职调查、形成项目投资方案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
6.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组建和调整等相关事项;
7.负责建立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的风险防控体系,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8.负责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相关情况的信息报送。
三、投资模式和投资要求
(十一)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防范风险、讲求效益”的预算原则,实施年度可用额度管理。每年末,区基金管理主体综合考量基金总盘子、认缴实缴、退出回款、项目投资等情况,提出下年度可用额度,报区重要财政事项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执行。投资运作应在年度可用额度之内进行。
(十二)区级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直接投资(含投资单一项目的定向基金,下同)方式进行投资。区级创业投资基金原则上采取子基金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基金,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协议目标实现。
(十三)基金投资模式主要要求:
1.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对天使投资类、科技成果转化类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4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亿元,对其他类型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原则上不为第一大出资人。
2.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关联方在基金中合计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3.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保本保收益。
4.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十四)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采用市场化方式遴选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采用意向性磋商等方式,由区基金管理主体综合评估投资业绩、研究能力、风控能力、募资能力等,根据评估情况择优确定。
(十五)直接投资模式主要要求:
1.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对直投项目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以定向基金方式出资的,持股比例应穿透至底层项目进行计算。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持股比例不高于项目实控人,不为第一大股东。
2.直投项目的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8年。
3.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直投项目,投资价格应按市场化估值确定。同轮次有国家、省、市基金或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投资且投资金额不低于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可参照其估值确定。本条所指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指曾受托管理国家级基金的管理机构,且最近3年内无行政主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十六)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及所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以支持产业发展为目的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四、投资管理程序
(十七)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程序一般为:项目申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等。
1.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开展政策评估,包括设立意义、政策目标、行业情况及发展前景等,必要时区基金管理主体可提供专业支撑。在政策评估的过程中,应按要求重点把握基金投向领域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综合评估后,将立项意见提交区基金管理主体。由区基金管理主体自主发起的项目,可直接立项。
2.项目立项:区基金管理主体对立项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并将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确有必要的,可组织区级基金投资外部专家库成员对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综合研判。
3.尽职调查:区基金管理主体对立项项目应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省市国企已出具尽调报告的,可作为区级依据。
4.投资决策:区基金管理主体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形成投资方案,提交区级会议审议决策。
基金投资模式: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基金投决会通过后予以实施;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2亿元(含)的,经区基金投决会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投资金额在2亿元以上的,经区基金投决会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直接投资模式: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区基金投决会通过后予以实施;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基金投决会通过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5.项目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6.项目实施: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基金管理主体在符合投资条件的前提下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并做好投后管理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做好配合工作。
(十八)基金投决会按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长主持,3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审议通过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基金项目属地作为列席单位,参与投决会讨论,但不参与项目投票表决。
五、投后管理与信息披露
(十九)区基金管理主体负责投后管理工作,其中基金规模增加、基金管理人变更等重大投后事项按原决策程序审定。
(二十)投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协议执行、投资进展跟踪、投资效果评价、投资风险防控等。建立基金绩效评价体系,对评价不达标的基金,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出资、提前退出等措施,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二十一)协议目标调整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按原决策程序审定后执行。协议目标完成情况认定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结果报区基金管理主体执行。
(二十二)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区基金管理主体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和资金使用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区基金管理主体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三)区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和管理中,所投基金或直投项目发生重大违约、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等事项,区基金管理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并及时向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函告区行业主管部门。
六、退出管理
(二十四)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并购退出、股东(合伙人)回购、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十五)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和价格。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二十六)区基金管理主体应制定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管理办法,做好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的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出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的,按原决策程序审定后执行。
本条所称退出约定实质调整,是指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调整,包括延长约定退出期限、放宽约定退出条件、降低约定退出价格、变更受让对象等情况。
(二十七)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在所投基金和直投项目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在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2.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拨付所投基金账户1年以上,所投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并实际出资;
3.未完成投资目标等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且预计将造成区级政府投资基金重大损失的;
4.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安全或违背事前约定要求的情形。
七、评价监督和风险防控
(二十八)为推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可持续、高质量运行,保障区委区政府协议目标实现,绩效评价树立长周期导向,突出基金的政策性定位,将整体项目综合绩效作为评价依据,重点关注投资的社会效益,不单纯以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区基金管理主体开展年度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定;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二十九)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及所投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三十)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出资人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三十一)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构建以尽职合规为核心的具有更高容忍度的尽职免责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巡察、审计等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
八、费用和收益管理
(三十二)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区属国有企业,不收取管理费。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所投基金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的2%/年,退出期管理费率应低于投资期,退出延长期一般不收取管理费。
(三十三)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税后利润全额留存用于滚动投资。
九、附则
(三十四)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国家级基金(含央企基金,下同)、省级基金设立或与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共同投资其他基金的,可按照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
(三十五)为做好新旧衔接,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决策通过的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约定执行,涉及协议目标和退出约定实质调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管理。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尚未投资决策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投资决策。
(三十六)根据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出资比例、存续期限等要素突破本实施意见限制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出资总规模突破本实施意见限制的,报请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十七)其他涉及国企市场化基金投资行为参考《拱墅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八)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6月16日起实施,《拱墅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拱政办发〔2023〕16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规定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
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清单
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构建以尽职合规为核心的具有更高容忍度的产业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充分考量整个基金生命周期综合情况,不能只因单个直投项目、单支子基金投资的单个项目的亏损,以及单个项目年度阶段性绩效结果进行追责。
一、建立履职尽责机制
区基金管理主体应细化基金内部管理运作机制、管理边界与决策流程,加强班子队伍建设,优化内设机构设置、绩效跟踪机制,针对重要工作环节细化形成履职尽责工作清单,根据工作清单开展年度跟踪,并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与管理。
二、适用尽职免责机制的情形
基金运营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但基金投向符合战略导向、功能定位、投资策略和章程约定,管理规范、程序合规、风险应对及时,基金工作人员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无主观故意和道德风险,未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尽职免责机制:
(一)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被投企业所在行业发生颠覆性技术变革等不可预见行业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三)因不可预测的重大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四)其他未违反禁止性规定且投资程序合法合规,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偏差失误的。
三、负面清单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尽职免责机制:
(一)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
(二)违背国家、省、市、区决策部署,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假公济私、谋取私利或者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紧急任务除外),或者应当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的;
(五)故意造成或者放任国有资产损失、职工群众合法利益受损的;
(六)不配合调查,故意隐瞒、掩盖失误错误,或对出现的失误错误消极应付、未积极降低负面影响的;
(七)未严格按照决策要求执行,或未及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制度,或未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开展工作,以及未及时制定系统性风险防控举措的。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各市级延伸机构。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5日印发
来源: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