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履职不止于投“反对票”
独董履职不止于投“反对票”
■张文湘
2023年4月,《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以来,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履职更加积极主动。不少A股上市公司的年报被独董投反对票,还有多家上市公司收到独董发出的履职督促函。
例如,今年4月28日, *ST卓然 将2025年年报及其摘要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由3名独董构成的审计委员会,因对年报中关联交易、部分业务商业实质等事项存在重大疑虑,全部投下反对票, *ST卓然 2025年年报因此未能提交董事会进一步审议。
独董的“反对票”,能够对财务信息披露形成实质约束。不过,独董监督的价值,不止于投“反对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明确,独董要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发挥独董的监督职能,核心在于推动监督关口前移,并让独立审查嵌入公司决策全流程。
其一,独董应有“预警意识”。在日常沟通和重大事项研究论证阶段,独董要持续关注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等重点事项,对异常情况及时追问、核实,推动公司管理层在提交审议前补足资料、回应疑点。对于可能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交易安排,要提前提出专业意见,帮助董事会更充分地评估风险、完善方案。越早识别潜在利益冲突和内控薄弱环节,越有可能为决策纠偏留出空间,避免风险积压、集中爆发,从而陷入被动局面。
其二,独董监督不仅要“介入早”,更要“查得深”。独董应在充分吸收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身判断,面对重大疑点,要结合业务凭证、资金流向和现场情况开展必要核查,依规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审核报表只是基础,更要看清交易的商业实质、相关方的利益关系,让独立意见建立在充分依据之上。
其三,独董监督不能中断,要时刻警醒、持续跟进。独董发现内控缺陷、关联交易疑点后,应督促公司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跟踪核查进展及整改效果;对于尚未消除的重大疑问,应继续要求公司解释、补充依据,并依规采取进一步措施。履职的深入,体现在发现问题后的持续推动之中。通过具体意见促进问题解决,再将整改成果转化为内控制度的完善,才能让一次监督产生更持久的治理效果。
当然,独董更深入的监督,也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对独董知情权、工作条件和专业支持等作出安排。上市公司应将这些要求落到实处,及时提供履职所需资料,畅通独董与管理层、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渠道,对其提出的问题认真回应,为必要的核查提供支持。相关履职评价和责任认定,也应充分考虑核查过程、专业判断与实际履职条件,形成支持勤勉尽责的明确导向,让独董依法履职更有底气。
总体而言,独董履职的成效,既体现在审议时有依据的独立意见,也体现在日常监督中对问题的发现和推动解决。独董要持续做好事前把关、专业核查和整改跟踪,才能更好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相信随着这些要求进一步落到实处,独董愿履职、敢履职、善履职的良好生态将进一步形成,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提供更坚实的支撑。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