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价格治理需看“长宽高”三维
数据价格治理需看“长宽高”三维
不久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 人工智能 与能源双向赋能的行动方案》指出,要建立治理、安全、流通三位一体的高质量能源数据发展模式,充分发挥 数据要素 价值,推动能源数据从资源向资产转化。这为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产业中的应用指明了方向。随着 数据要素 被正式纳入生产要素体系,数据价格治理成为 数字经济 发展的关键环节。
价格不仅是资源配置的“指挥棒”,更是保障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工具。数据作为经济社会活动的伴生物,是兼具公共性、资产性和战略性的全新要素,其价格治理必须突破传统商品定价逻辑,形成符合 数据要素 特征的全新机制。在数据价格治理中,应用“长、宽、高”三维框架来理解和把握:“长”是着眼长远发展,构建可持续的价格治理体系;“宽”是拓展制度边界,兼顾不同数据类型和应用场景;“高”是提升治理站位,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球竞争。
所谓“长”,是要构建可持续、可迭代的数据价格治理长远体系,实现对数据从生到用的全链条管理,形成科学、合理、灵活的价格机制。
数据的价值体现具有长期性,过度追逐短期利益可能导致市场畸形、数据滥用甚至产生安全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数据局于2025年1月份出台《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我国基于合理价格引导的数据资源流通体系初步形成,也为数据的高效流通提供了示范引领。价格治理应是一个贯穿数据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的全生命周期动态过程,使数据价格能反映其阶段性价值。接下来,要通过立法、制度设计和严格监管,形成可预期、可持续的制度环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所谓“宽”,是要拓展数据价格治理的制度边界,兼顾不同数据类型、不同场景和不同利益主体。
不同数据在权属、敏感度和应用价值上差异巨大,价格治理不能“一刀切”,且必须内含安全红线,要充分考虑 数据安全 、隐私保护的成本,覆盖多样化的数据类型。例如,对于公共数据,应坚持该共享的要共享,该开放的要开放,该授权运营的要坚持授权运营,防止“数据寻租”,保障国有资产的公平分配和合理收益。对于企业数据,应坚持价格通过市场形成。
价格治理也要充分考虑数据的使用场景,建立分级分类的定价模式,兼顾不同的应用场景。例如,公益性使用可免费获取,而商业性开发则应付费购买。政府要发挥“裁判员”角色,既保障市场活力,又守住公平和安全底线,平衡多元利益主体。企业作为数据的重要提供者和使用者,需遵守规则。
所谓“高”,是要提升数据价格治理的站位。这意味着要将价格问题从单纯的“经济账”上升为统筹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确保数据要素市场行稳致远。
数据治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的数据,必须在安全框架下进行定价和流通,服务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能为追求市场效率而忽视国家战略底线。另外,数据价格治理不能仅着眼于经济价值本身,也必须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合理的数据价格机制要能够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和利用,避免价格过高阻碍创新,或者价格过低导致浪费和滥用。
此外,还应在数据定价和治理方面形成规则优势,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
(文章来源: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