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巨额民间借贷纠纷!被追讨本息并要求连带担保,科陆电子一审胜诉:越权担保承诺书被判无效,暂脱连带担保责任
涉巨额民间借贷纠纷!被追讨本息并要求连带担保,科陆电子一审胜诉:越权担保承诺书被判无效,暂脱连带担保责任
2026年10月18日 16:46

10月18日晚间,深圳市 科陆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科陆电子 ”或“公司”)发布关于涉及担保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显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饶陆华、鄢玉珍以及 科陆电子 ,诉求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暂合计41788.89万元,并要求科陆 电子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现已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案涉由饶陆华越权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无效,驳回原告要求科陆 电子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案一审判决暂未生效,各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公告披露,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对深圳市金粤投资有限公司、饶陆华、鄢玉珍、公司四方提起了诉讼,南海工程起诉要求金粤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暂合计人民币41788.89万元,并要求饶陆华、鄢玉珍、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被告金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海工程借款本金191554802.69元及利息,截至2026年6月8日的利息172505376.99元,之后的利息应以本金19155480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6年6月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金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海工程支付保全担保费125366.67元。被告饶陆华、被告鄢玉珍应当对被告金粤公司就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南海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南海工程、金粤公司、饶陆华、鄢玉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次一审判决,案涉《担保承诺书》无效,南海工程诉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本案尚处于一审判决待生效阶段,各方当事人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公司为上市公司,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在出具《担保承诺书》时应当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应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案涉《担保承诺书》由饶陆华越权出具,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担保承诺书》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公司公开披露,该《担保承诺书》应属无效,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基于前述认定,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前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系公司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所披露的风险提示,请投资者关注。
经公司及代理律师结合一审认定事实、裁判理由研判,若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无新证据、新事实出现,亦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下,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较低。若相关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股票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透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业绩方面,8月26日,科陆 电子 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202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1.85亿元,同比下降15.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9亿元,同比由盈转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13亿元,同比由盈转亏。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