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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交往小16岁女子为其购房买车出资67万,离婚后二人亦分手,他起诉索还!二审改判:驳回


速读:2024年6月, 吴某和 谷某 发生矛盾。 9月20日辽宁朝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驳回2026年09月24日11:52红星男子吴某婚内和小16岁女子谷某交往后,为对方购房买车等共出资67.7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谷某返还吴某47.4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其与原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谷某以恋爱关系交往,并通过购买房屋、车辆及转账的方式向谷某赠与财物,可以认定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他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
2026年09月24日 11:5

男子吴某婚内和小16岁女子谷某交往后,为对方购房买车等共出资67.7万余元。吴某离婚后,和谷某也因矛盾分手,为此他将谷某诉至法院,索还67.7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法院判决谷某返还70%即47.4万余元后,谷某提起上诉。9月20日辽宁朝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婚内与谷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为保持不正当关系而赠与财产给谷某,违背公序良俗,其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男子婚内交往其他女子

为对方购车买房等出资67万

吴某、谷某分别为47岁和31岁,均居住在喀左县。

一审法院认定,吴某和谷某于2019年初开始交往。

两人交往期间,谷某于2019年4月购买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且由其管理使用。案件审理中,吴某提交证据,证明他为谷某购买的房屋缴纳首付款及相关费用,和向谷某转账用于偿还房贷共计38.28万余元。

2019年10月,谷某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车价为20.23万元。吴某支付购车定金、首付款、车险、车辆购置税,以及向谷某用于偿还车贷的账户转账,所涉款项共计17.42万余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目前,谷某已将该车转卖他人。

2020年8月,谷某与某公司签订《家装合同》,工程价款7万元。8月4日,吴某向谷某转款2.5万元,其称用于支付装修款首付。8月9日和30日,吴某分两次向某公司负责人转账4.4万元,并附言装修预付款。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4月4日,吴某向谷某转款用于购买家电等日常用品,以及为谷某购买家电等,7笔金额共5.1万余元。上述款项合计12万余元。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另查明,2021年1月,吴某提出对案外人吴女士的离婚诉讼。3月,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吴女士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分手后男子起诉索还

一审判女子返还七成

吴某离婚后, 2024年6月, 吴某和 谷某 发生矛盾,谷某明确表示不再与吴某保持恋人关系和登记结婚,两人 分手。此后, 吴某 将谷某诉至法院,索还67.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在与谷某交往的时间里,多次向谷某转账为其购买房屋、车辆、进行房屋装修和购买日常用品出资,目的是期待今后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和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吴某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谷某应承担返还赠与款的责任。关于返还数额问题,通过吴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交往期间,吴某共为谷某购买楼房、车辆及进行房屋装修和购买日常用品,共出资67.7万余元。另双方最初交往时,吴某尚未离婚,两人的交往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对此两人均存在过错。为此,法院酌定谷某按70%的比例向吴某返还,因此返还数额为47.4万余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谷某返还吴某47.4万余元。

二审改判:男子作为过错方

无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因不服一审判决,谷某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在其与原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谷某以恋爱关系交往,并通过购买房屋、车辆及转账的方式向谷某赠与财物,可以认定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他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吴某为保持与谷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赠与财产给谷某,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更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吴某基于不法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其作为过错方无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据此,9月20日,朝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核 何先菊

主题:谷某|吴某|共出资67.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