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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配送定位纠纷,男子将外卖员砍成植物人获刑8年被告家属:他多年前炒股亏本精神异常,常年带刀


速读:今年5月28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0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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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9:5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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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卖 定位纠纷 ,外卖员李某杰被顾客砍成植物人,鉴定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今年5月28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03万余元。法院同时认定,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虽患精神分裂症,但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8月6日,被害人 李某杰 妻子小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丈夫是1981年出生,是家里的独子,此前是饿了么的一名外卖骑手。被砍后,丈夫一直毫无知觉,无法苏醒。刑事方面,一审判决后,家属就刑事案件申请检方抗诉被驳回。

民事方面,小云称,行凶者家属表示愿意赔偿150万元。面对丈夫终生护理的需求和遥遥无期的治疗,他们只能选择与杨某某签下谅解书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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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杰成 植物人 后由家中母亲照顾

因纠纷外卖员被砍大出血成植物人

被告家属:他多年前炒股亏本精神异常,常年带刀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7月1日17时许,福建省连江县敖江镇某路段,杨某某与坐在电动车上的饿了么外卖员李某杰因送外卖地址定位问题发生纠纷,杨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往李某杰腹部捅去,被李某杰阻挡。过程中李某杰随电动车一起向左侧翻,致杨某某右手所持尖刀划过李某杰颈前部和项部,受创大量失血。当天18时许,民警将正在收拾衣服准备投案的杨某某传唤到案调查。

事发后,李某杰被送医抢救。家属小云介绍,丈夫入院共住院255天,直到今年3月12日出院,其间均在重症医学科治疗。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杰构成一级伤残,目前属持续植物生存状态,需要依赖他人完全护理,护理期为终生。

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李某杰颈前部至项部21.5cm缝合创口,属轻伤二级;李某杰因颈部刀砍伤大出血造成呼吸心跳停止、意识丧失,引起弥漫缺血缺氧性脑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对光反射消失等,符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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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杰被砍前生活照

对于为何行凶砍人,在案卷资料中,杨某某供述,案发当天,他与外卖员因外卖地址定位问题发生争执,他看到外卖员骑电动车故意往前开走,他很生气地打电话叫对方回头。对方过来后,他用左手搂住对方脖子,问他是不是想惹事,对方说“来,你打我啊”,他非常愤怒无法自控,用右手从腰带右侧掏出刀想吓唬对方让他停止挑衅行为。

杨某某供述,对方用双手去抓他拿刀的手想夺刀,他往后摆脱,对方继续夺刀,他本能反击,挥刀朝对方从上往下劈了一刀,对方被砍后往后倒地,他看见对方上半身流血了。杨某某称,其将刀具放在对方脖颈处附近的位置系无意识行为。

杨某某母亲在证言中称,当天下午17时许,杨某某从屋内气冲冲走出来说下楼有事,过一会儿回屋跟她说:“我惹事了,那人被我打了,我叫了120急救车”,并称“外卖员送外卖送了半天还一直说我,我一直跟他说不要惹我,但那人还一直惹我,还一直刺激我爱打就给我打,所以我生气了就把他打了”。其母还证实,杨某某常年都带着刀,自从十几年前炒股亏本后就不爱跟人交流,常年绑着一根腰带,腰带上插着刀套,出门就带刀,说有人要暗杀他。

经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系精神分裂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杨某某哥哥的证言证实,杨某某十年前因炒股失败精神出现异常,平时很容易暴躁,老觉得有人想谋害他。杨某某干姐姐证言也证实,其在前几年见到杨某某就感觉他精神有点异常,变得很狂躁、易怒。

一审判决: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刑八年

被害人家属收到检方不提出抗诉答复书

庭上,被告人是否系正当防卫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法院综合评判认为,正当防卫的核心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外卖员李某杰并未对被告人杨某某构成身体上的直接、现实的攻击,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在案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

关于杨某某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在案的精神病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认定杨某某系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精神病人,且案发时处于发病期。但结合其伤人的动机、案发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及其与母亲的对话等,可以证实其一定程度上知晓自己的行为及相关后果,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可以认定杨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杨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处罚。

民事赔偿方面,法院认定杨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106.3万元(已支付3.3万元)。此外,因案发时,杨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被害人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今年5月28日,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5年7月2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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