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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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为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长期沉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文章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文章
交回财政
项目竣工之后,应当在1年内办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及费用支付,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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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中央部门科研和基建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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