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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低保老人“被贷款”20万元:低保金被扣还款,担保人称“银行员工让找一个单身穷的办理”


速读:嵩县农商行首次发放贷款的时间为2015年,之后多次续贷,最后一次贷款起始日期为2020年8月。 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小邢,该笔资金在经过两次账号过渡后被人提现取走。 该笔贷款邢民金作为贷款人,同村村民邢万坡和邢安田则为担保人。 记者了解到,嵩县农商行发放的五笔贷款中,其中一笔贷款的名义借款人程某民夫妇生活在农村,程某民本人患病多年行动不便,其爱人也有残疾,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他们认为,嵩县农商行和信贷员明知李某骗贷的相关情况,仍然违规发放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自己承担。
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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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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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截图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少拜寺镇邢庄村村民小邢向记者反映,他在2025年底帮叔叔邢民金去取低保金时偶然发现,叔叔的社保账号里余额为零。

邢民金现年60岁,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20年10月被纳入农村低保。小邢发现叔叔邢民金的 低保金 “不翼而飞”的同时,他还震惊地发现叔叔名下在2021年12月1日有一笔20万的贷款。

通过账户流水,小邢发现邢民金名下的20万 贷款 在放款当日即被转入一个陌生账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小邢, 该笔资金在经过两次账号过渡后被人提现取走。最终提现人信息银行未透露。而从放款当日起,邢民金的账户却不得不为那笔不见了的20万元贷款偿还本息。

小邢说,邢民金的贷款合同上发现了诸多疑点。小邢还告诉记者,他吃惊地发现,贷款银行(前身为农信社)的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中有邢民金有价值35万元房产,10万元私家车一辆,存款10万元的描述。而对此银行( 农信社 )的两位客户经理郭某和程某坤分别进行了签章确认。

邢民金称,他是2021年12月1日被曾做过村会计的村民邢万坡带去银行(农信社)贷款的。去的时候并未被告知目的。该笔贷款邢民金作为贷款人,同村村民邢万坡和邢安田则为担保人。邢安田表示自己也是被邢万坡叫去的,对担保并不理解。

2024年4月三人因未及时足额偿还贷款被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邢民金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本金。邢万坡与邢安田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邢民金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

邢万坡称法院判决后自己交了2万元得以解冻自己及邢安田的账户。邢民金账户则持续自动划扣低保资金用于20万贷款的还本付息。邢万坡称邢民金的这笔贷款是由他受贷款银行(农信社)工作人员委托才找邢民金办理的。邢万坡就找到了不识字的邢民金,带他去了银行(农信社)办理了手续。邢民金的贷款放款后资金立即被转走。

但该笔贷款并未成为所谓的“坏账”,邢民金的账户持续被扣款,以至于连低保金也被自动划转。记者就邢民金的贷款遭遇及经办人情况向该贷款银行(农信社)现任负责人进行咨询,该负责人未提供经办客户经理联系方式,但表示他们已经了解到该举报,银行纪检部门正对此事进行调查。

5月27日,小邢告诉记者他接到贷款银行网点相关负责人的电话,称已追回了邢民金被扣的低保共15300元。

来源:新京报我们视频 B48

延伸阅读

一农商行员工骗贷1600万,曾任某支行行长,以农村残疾困难户名义贷出上百万

2023年, 河南省 嵩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巨额骗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因骗取贷款罪,获刑三年十个月,由于李某名下已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其提供贷款的嵩县农村商业银行经济损失也高达1600余万元。

不过,李某并非外人,他本人曾是嵩县农商行的员工,并且担任过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而其骗取的多笔贷款正是由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发放。

他骗取贷款的方法并不高明。判决书指出,李某以他人名义或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采取虚构贷款用途、编造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多次在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贷款。

在李某入狱服刑后,眼看其无法偿还贷款,嵩县农商行提起民事诉讼,分别起诉了李某骗贷案件中涉及的名义借款人、 担保人 和提供担保的公司,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有担保人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嵩县农商行和信贷员明知李某骗贷的相关情况,仍然违规发放贷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自己承担。

2025年10月,嵩县法院将信贷员杨某松等人的相关犯罪线索材料移送给了嵩县公安局,移送函中称信贷员的违规放贷行为,促成了李某骗取贷款罪的形成,给嵩县农商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2026年初,嵩县公安局对信贷员杨某松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农村残疾困难户贷出上百万

李某的一审判决书披露,李某在嵩县农商行任职期间,成立并实际经营洛阳市昊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禾公司”),为规避单位干部职工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李某让外甥女王某莹充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了解,当时昊禾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李某就利用了自己在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工作的便利条件,从银行骗取贷款。而这些骗取的贷款主要用于昊禾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偿还其他借款和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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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李某曾在此上班多年,而其骗取的多笔贷款正是由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发放。受访者供图

判决书显示,李某于2015年至2020年多次在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贷款,最后形成了五笔存量贷款,分别是以程某民夫妇的名义贷款120万元,以刘某莉的名义贷款50万元,以洛阳市鲲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公司”)名义贷款70万元,以嵩县春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商贸公司”)的名义贷款500万元,以及以昊禾公司的名义贷款900万元,这些贷款最后都实际流入了李某控制的账户,合计1640万元。

根据相关材料说明介绍,这些贷款的原期限为一年或两年,但是每次贷款到期时,李某会更换借据办理续贷,有时还会利用过桥资金“借新还旧”,实现长期使用贷款的目的。以其中一笔900万元的贷款为例,相关材料显示,嵩县农商行首次发放贷款的时间为2015年,之后多次续贷,最后一次贷款起始日期为2020年8月,贷款期限为两年,最后这次李某未能如期还款。

除这笔贷款外,李某骗贷涉及的另外四笔贷款,均采用了类似“换据续贷”的方法,他每次不仅顺利办下了续贷手续,有时还能提高贷款金额。

记者了解到,嵩县农商行发放的五笔贷款中,其中一笔贷款的名义借款人程某民夫妇生活在农村,程某民本人患病多年行动不便,其爱人也有残疾,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即便如此,李某依然以程某民夫妇的名义,顺利从嵩县农商行贷款120万元。

尽管后来嵩县农商行起诉了程某民夫妇,要求他们偿还这笔120万元的贷款,但经法院传唤程某民夫妇始终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程某民涉及的贷款不止这一笔,他还为另外一笔500万元的贷款“做了个人担保”。据了解,李某早在2019年便安排程某民充当春天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程某民成为法定代表人后,李某便以这家公司名义从嵩县农商行贷款500万元,同时安排程某民以个人名义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

流于形式的银行审查

记者了解到,李某能成功骗取这些贷款,与其嵩县农商行原职工的身份不无关系。李某早年便进入嵩县农商行的前身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曾担任过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2015年至2020年,这些贷款发放期间,李某仍是该行职工,直到2021年因为贷款出了问题,他才被嵩县农商行辞退。

其中一名担保人告诉新京报记者,李某接受调查时承认,为了办下贷款,他向银行提供了虚假材料。据李某交代,由于银行对担保人的收入和资产有一定的要求,为了贷款能顺利获批,他按照要求提供了材料,但材料是假的,名义上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只是在他整理好的材料上签了字。

在办理那笔金额为900万元的贷款过程中,除了几名个人担保人外,还有两家企业提供了担保,分别是嵩县口河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河公司”)和鲲鹏公司,据了解,这两家公司都是由李某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实际主要经营的只有昊禾公司这一家。

在其中一名担保人看来,提交虚假材料并不意味着能骗到贷款,问题的关键在于那些虚假贷款材料成功通过了银行方面的审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商业银行信贷人员办理贷款业务,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信贷工作人员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按照规定对贷款资料和担保能力进行全面审核。

在其中一位担保人看来,李某使用虚假材料能成功骗取这五笔贷款,说明嵩县农商行的审查流于形式。记者从相关途径了解到,在发放那笔900万元的贷款前,嵩县农商行内部就这笔贷款可行性形成了一份《流动资金贷款调查报告》,其完成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正是发放贷款的前几天,调查经办人为信贷员杨某松,调查主责任人是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时任行长张某乐。

一位熟悉案情的知情人告诉新京报记者,这份调查报告存在许多不实之处。以担保人为例,其中有些人实际上没有工作,还有的人只靠打零工为生,不过调查报告里,他们的收入都高达数十万元,调查报告里载明其中一位担保人在嵩县县城有一套价值数十万元的住房,不过那名担保人本人明确予以否认,称他从未在嵩县购买过住房。除此之外,其中一名担保人告诉记者,这份调查报告还写错了他本人和妻子的年龄。

尽管漏洞百出,这份调查报告仍给出了“同意借款”的调查结论。这位知情人告诉记者,事后在接受调查时,信贷员杨某松承认知道那些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为其同事李某,也知道李某利用空壳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

这位知情人介绍说,在嵩县法院发给嵩县公安局的移交材料中指出,信贷员杨某松没有审查借款用途,也没有到借款人家庭、担保人家庭、借款公司和提供担保的公司实地考察、实地把关。杨某松的这些违规放贷行为,促成了李某骗取贷款罪的形成。

谁该为巨额不良贷款负责?

在一名担保人看来,不仅经办信贷员提前明知这些贷款的内情,时任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张某乐应该也了解内情。

2025年,嵩县农商行就一笔金额为50万元的贷款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了名义借款人刘某莉和担保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莉及实际用款人李某均表示,除信贷员杨某松外,时任嵩县农商行何村支行行长张某乐也明知实际用款人是李某。2025年7月,嵩县法院就这笔贷款作出的民事判决指出,依据各项证据能证明案涉的信贷员、支行长在办理本案借款合同、借据手续时知道实际用款人是本单位的职工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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