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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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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_ 东方财富网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6年08月03日 21:03

  记者今天(3日)了解到,为推动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紧密配合衔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改进程,国家 知识产权 局研究起草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3日。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第一部分“登记审查”的修改。

  一是完善审查标准。在登记审查环节中,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的处理方式,明确关于保护客体的审查标准,细化布图设计申请中复制件或图样的具体提交要求,规定独创性声明中关于独创性区域的指定方式及相关文字说明的撰写规范,明确布图设计 电子 申请中样品提交的时限要求。在法律手续审查环节中,增加对布图设计申请撤回请求的审查并完善专有权放弃请求的审查,增加延长期限请求的审查并完善对于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查,补充著录项目变更审查中关于证明文件种类与形式的审查要求,新增费用相关章节明确费用缴纳的期限、方式、缴费信息补充及退款请求的审查规定等。

  二是规范审查流程。将布图设计登记审查划分为受理与审查两个环节,审查环节进一步区分为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各环节审查结论对应不同的通知书类型与后续流程,形成完整、清晰的登记审查流程框架;对登记审查阶段、复审撤销阶段及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公告内容进行分类与归集;规范对布图设计复制件或图样的查阅范围与查阅形式等。

  (二)关于第二部分“复审与撤销”的修改。

  一是完善依职权启动和依请求启动两种撤销程序启动方式,并在对应章节对相关程序作出细化规定。

  二是明确撤销程序中独创性声明修改的相关规定。撤销程序中,对独创性声明的修改仅限于放弃所主张的一项或多项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以下简称独创性部分),一般不得增加或者改变独创性部分,但独创性部分的圈示区域与相关说明明显不对应的情形除外。

  三是优化复审和撤销程序的程序性规定。增加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人员的回避制度,调整关于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增加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依职权审查情形,完善撤销程序中针对同一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的在后撤销请求的审理规则,增加关于复审程序中止、撤销程序中请求人资格的规定,完善撤销程序的撤销范围、理由和证据的相关规定等。

  四是完善复审和撤销条款的审查标准。调整保护客体的概念,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规定,针对复制件或者图样“包含必要信息”和“清楚显示独创性部分”阐述审查标准,针对独创性声明中独创性区域的指明和独创性理由的说明阐述审查标准,完善“商业利用”的概念并明确首次商业利用的判断方法,进一步完善独创性判断原则等。

  (三)关于第三部分“行政裁决”的修改。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条例》《细则》修改内容等,对相关部分进行适应性修改或进一步完善,如将“其他组织”改为“非法人组织”,将“身份证明”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根据职能职责规定,统一规范性称呼,如将“行政执法”改为“行政裁决”“执法人员”改为“办案人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改为“ 知识产权 行政裁决委员会”等。

  二是涉及案件审理的实体内容修改。细化侵权案件中独创性部分的主张方式,明确线上口头审理有关内容,规定合议组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并约定鉴定费用承担方式,增加可以不中止处理的情形,就“先行裁驳、另行请求”进行规定等。

  (四)关于第四部分“许可与质押”的修改。

  一是许可备案、质押登记共性内容的修改。关于受理方式,考虑后续将推进 电子 申请全程网办信息化服务,增加“也可以通过国家 知识产权 局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关于收到日,对通过邮局邮寄方式、 快递 方式提交的申请,以受理部门收到当事人文件的日期作为收到日;简化手续,取消不必要的文件要求等。

  二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修改。明确当事人应当在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完善对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内容的要求,补充向外许可应当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的规定,完善不予备案的情形等。

  三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修改。根据《条例》及《细则》的修改内容,相应调整非自愿许可的相关规定。

  四是专有权质押登记的修改。完善申请表中债务信息的填写规范,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债务合同复印件上签章确认的要求,完善不予登记的情形,删除原第4节质押登记效力的内容等。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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