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组分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准确认定
白姝琼 孙玉静 吴紫平
【弁言小序】
在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之后,需要基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客观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组合物发明,在一些情况下,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时仅描述了发明整体的技术效果,对于各组分单独所起的作用没有详细记载在说明书中。因此基于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构成区别的组分,如何认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往往成为创造性审查争议的焦点。此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原区别组分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客观效果。特殊情况下,组合物中的某种成分单独添加至主成分时,对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同时存在公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此时需厘清将该组分置于组合物整体中时,该组分与其他添加组分相互配合最终给整个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影响,进而在此基础上准确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相应技术启示。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组合物案例,尝试解析如何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确定区别组分在具体组合物中的技术效果,进而准确认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理念阐释】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23)规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基于此,技术效果的认定通常具有两个来源:一是记载在说明书中或由说明书的记载能够直接认定的技术事实;二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知识,能够被确认的技术效果。
对于组合物发明,若各组分单独所起的作用没有被详细记载在说明书中,对于区别组分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做法。一是将所述区别组分在本领域已知的常规技术效果认定为其在本申请中的效果,二是直接将组合物整体实现的效果作为所述区别组分所起的作用。然而上述两种做法均有可能导致忽略上述区别组分在本发明技术方案中实际所起的作用。特殊情况下,当区别组分在本领域中对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存在公知的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不同影响,而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直接确认其技术效果时,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相关辅助事实来分析区别组分在具体组合物中的客观效果。这些辅助事实包括该组合物的具体领域、组合物整体实现的技术效果、区别组分的含量、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等。其中,组合物作为一个整体,要特别考量区别组分与组合物中的其他组分的配合对组合物的整体性能具有何种影响,尤其是当区别组分的某一公知的性能与整体发明目的相悖时,应谨慎认定该组分在组合物整体中是否仍然发挥着消极的作用。
【案例演绎】
涉案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是分案申请,其母案被驳回后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以母案中的一个并列技术方案提出本申请,本申请实审审查和母案复审审查过程均围绕同一个争议焦点,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是否有动机增加区别组分Y 2 O 3 。具体案情如下: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研磨颗粒,该研磨颗粒包含用CeO 2 和Y 2 O 3 部分稳定化的ZrO 2 ,其中稳定剂的含量为CeO 2 :6mol% —11mol% ;Y 2 O 3 :0.5mol% —1.9mol% 。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该研磨颗粒整体实现的技术效果为在水热条件下具有优秀的耐磨性,并未分别记载CeO 2 和Y 2 O 3 在组合物中的作用。
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研磨颗粒,包括用CeO 2 稳定化的ZrO 2 ,CeO 2 的含量为11.7mol%。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是:具有改善的硬度和耐磨性,断裂韧性略低于常规氧化铝—氧化锆组合物,未单独记载CeO 2 在组合物中的作用。在说明书中还记载:Y 2 O 3 稳定的ZrO 2 由于固有的低抗水合性而在水热环境中的性能差。
本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区别在于:本申请增加了0.5mol%—1.9mol% 的Y 2 O 3 作为稳定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实践中出现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通过向CeO 2 稳定的ZrO 2 中添加少量的Y 2 O 3 作为复合稳定剂,即可提高材料的烧结致密度、细化晶粒并极大地提高制品的硬度和强度。虽然用Y 2 O 3 稳定ZrO 2 在水热条件下老化速度会加快(水热老化指水热条件下耐磨性能下降),但为达到耐磨性能与抗水热老化的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适量的Y 2 O 3 ,并能够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出CeO 2 和Y 2 O 3 的合适用量。第二种观点认为: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抑制研磨颗粒在水热条件下的老化现象,也就是保持研磨颗粒在水热条件下优秀的耐磨性。并基于这种抑制需求,有动机添加Y 2 O 3 。分析上述两种观点可以发现,本案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如何确定区别组分Y 2 O 3 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没有明确记载Y 2 O 3 的技术效果,对此,第一种观点根据该组分单独添加到ZrO 2 时,本领域公知其能够起到提高材料的烧结致密度、细化晶粒、提高制品的硬度和强度从而提高ZrO 2 自身耐磨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会带来加快ZrO 2 在水热条件下老化的消极作用,基于上述单独添加时的积极和消极作用认定该区别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即在提高耐磨性的积极效果和加速老化的消极效果之间取得平衡。然而水热条件下的老化意味着水热条件下耐磨性能的降低,耐水热老化是耐磨性能的限制条件,因此对于本申请组合物而言,耐磨性能与抗水热老化之间不属于折中平衡的关系。第二种观点则将组合物整体达到的技术效果认定为区别组分的效果,即抑制研磨颗粒在水热条件下的老化现象。但Y 2 O 3 稳定的ZrO 2 抗水热老化性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最接近现有技术明确记载了Y 2 O 3 稳定的ZrO 2 由于固有的低抗水合性而在水热环境中的性能差。可见该认定有悖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不符。
因此,要从实质上解决上述争议焦点,还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本质上厘清Y 2 O 3 和CeO 2 在组合物中的技术效果,才能准确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显而易见性作出客观判断。
本案合议组针对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提高氧化锆在水热条件下耐磨性的问题,首先通过检索公知常识查找氧化锆质研磨颗粒在水热条件下稳定性差的原因,发现是由于氧化锆在水热条件下发生了晶相的转变,而Ce4+的加入能提高晶相转变的化学自由能差,抑制晶相的转变,从而抑制水化老化的发生。可见最接近现有技术中采用CeO 2 稳定化的ZrO 2 研磨颗粒已经解决了提高研磨颗粒在水热条件下的稳定性的技术问题。对于区别技术特征Y 2 O 3 及其含量的技术效果,合议组进一步检索发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有如下记载:以氧化钇作为稳定剂的四方氧化锆多晶体,稳定剂Y 2 O 3 的摩尔分数在1.75%—3.5% 时,其强度和断裂韧性分别高达1.5GPa 和15MPa·m1/2,是目前ZTA 材料中室温力学强度最高的一种材料,用作球磨和球磨机内部衬里。合议组还关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记载了其“断裂韧性略低于常规氧化铝—氧化锆组合物,但仍然在研磨介质的可接受范围内”。可见,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对于断裂韧性仍具有改进需求。强度和断裂韧性均是耐磨性的考量指标,综合考虑组合物的技术领域、Y 2 O 3 的含量以及组合物的整体性能要求,合议组确信Y 2 O 3 及其含量在本申请中具有提高耐磨性的积极效果。同时,本申请的研磨颗粒作为一个组合物,还需要考虑Y 2 O 3 和CeO 2 组合后的整体效果。对此,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还记载了一组对比实验:以含有3mol%Y 2 O 3 的氧化锆为基准,在其中分别添加不同含量的CeO 2 ,当CeO 2 的摩尔含量高于Y 2 O 3 时,可抑制水热老化现象。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关于CeO 2 提高水热稳定性的机理,合议组合理推知:满足特定含量要求的Y 2 O 3 和CeO 2 的组合能够克服单一Y 2 O 3 水热不稳定的消极效果。具体到本案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组合物中已含有11.7mol% 的CeO 2 ,在其中添加1.75%—3.5mol%的Y 2 O 3 后,并不会降低组合物整体的水热稳定性。基于以上分析,合议组确信,区别技术特征“0.5mol%—1.9mol%的Y 2 O 3 ”在本申请的组合物中的技术效果为提高耐磨性,并基于该技术效果确定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耐磨性。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可以得出涉案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该案件发出复审通知书后,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复,最终以视为撤回结案,解决了本申请的实质争议,体现了复审程序定分止争的作用。
由上述案例演绎可知,当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区别组分的技术效果时,还需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区别组分置于组合物整体中分析其技术贡献,综合考量组合物的具体领域、组合物的整体效果以及区别组分与其他组分间的相互配合作用,以期准确认定区别组分在组合物中的客观效果,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创造性作出客观判断。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编辑:刘珊 实习编辑:蔡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