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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高考移民”副教授,保留硕博学位教职难解公正之问


速读:2026年07月25日18:31新京报网▲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确认,针对副教授宋某某“高考移民”的举报属实。 据报道,副教授宋某某被举报18年前系“高考移民”。
处分“高考移民”副教授,保留硕博学位教职难解公正之问 |快评

处分“高考移民”副教授,保留硕博学位教职难解公正之问 |快评

2026年07月25日 18:3

▲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确认,针对副教授宋某某“高考移民”的举报属实。图/长江云新闻 ▲江苏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确认,针对副教授宋某某“高考移民”的举报属实。图/长江云新闻 据报道,副教授宋某某被举报18年前系“高考移民”。江苏师范大学回应称举报属实,2021年12月已给予宋某某处分,目前其本科学位被撤销,硕士、博士学位仍保留,仍在学校任教,仍为该校副教授。

这令不少人感到困惑。既已查实宋某某属高考移民,其本科学士学位已经被撤销,为何还保留其硕士、博士学位?学校为何还保留其教职,只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绩效工资、取消第五轮岗位晋级资格等处分处理,而不是开除?似乎“不痛不痒”。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界定,高考移民指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违规落户、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跨省获取高考资格的行为。对涉嫌高考移民、报考资格造假者的处理,应严格依法依规,才能维护高考公平。但具体到此事,也需要厘清其中的法律边界。

我国教育法明确,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宋某某是否为公职人员身份尚不确定,即便是,“高考移民”也与“冒名顶替”不同,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作出开除处分。对于多年前的高考违规行为,追溯处置同样需要坚守法治原则,做到宽严适度、过罚相当。

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之前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宋某某如果是公职人员,对其高考移民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拥有调查处置权限。但相关表述也仅为“可以”,并非必须施以最重处分。

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考生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户籍信息骗取高考报名资格,毕业后查实的,教育行政部门可宣布对应学段学历、学位证书无效。学位法也规定,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以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撤销学位。

因此,宋某某被查实属于高考移民,撤销其本科学士学位,是依法做出的处理。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却难以撤销其硕士与博士学位。因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是独立的。而类似情形也不鲜见。

虽然有人认为没有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毛将焉附”,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审查的是入学资料、课程成绩、学位论文。除非发现其硕士、博士入学、求学阶段存在应撤销学位的违规违法行为。

高考移民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损害正常教育秩序,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但是,一些网友从打击高考移民、强化师德建设出发,希望校方能开除或解聘宋某某,就现行法律法规而言,仍然属于模糊地带。

要解决这一困境,可能就需要修订、完善现行教育法,参照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行为的处理,明确对存在高考移民行为的具体处置标准,其规范范围也不局限于公职人员,可囊括事业编制人员、高校教师等。只有从制度建设上进一步明确处理规范,方能消弭相关争议,维护高考公平。

撰稿 / 熊丙奇(教育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主题:学位|宋某某|“高考移民”|博士学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