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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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暴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丽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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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
王明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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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称,她此前之所以称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原因是王明家属找到她,请求她对王明进行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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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性关系
此外,在刘丽6月14日的陈述中,刘丽称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之前,对方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之中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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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5次陈述中,刘丽表示,她事后报警的原因是觉得王明没有戴避孕套不卫生,而谅解王明的原因是因为“和对方见面后感觉都不错,想向情侣方向发展,后来了解到强奸罪的处罚很重,不想让他受到这么大的处罚”“当时报警说自己被强奸是当时情绪比较激动,我和王明发生了冲突,当时我认为我是被强奸了,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感觉一开始的情绪影响了自己的判断,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应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时,王明说的话我不能接受,所以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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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陈述中,刘丽均声称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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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被害人刘丽(化名)报警称被强奸,但在收取王明母亲30万元并签署谅解书后,先后5次向警方称其系自愿与王明发生性关系,后又再次改口称其非自愿,称此前误认为“谅解”等同“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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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6-12-25
从2025年1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拘至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王明(化名)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坚称与女方系双方自愿在车内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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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1
此后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陈述中,刘丽均声称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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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4
在刘丽6月14日的陈述中,刘丽称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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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2026-04-26
2025-12-25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被害人明确表明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王明仍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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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9
2025-03-21
据王明母亲陈述,2025年3月21日,在她向刘丽支付30万元现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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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2024-10-10
据王明介绍,他与刘丽于2024年10月在网络上相识,双方均系单身,后互相添加好友开始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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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此外,在刘丽6月14日的陈述中,刘丽称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之前,对方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之中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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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陈述中,刘丽均声称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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