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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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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也曾申请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广东省检察院咨询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答复称,在临床医学中,“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显著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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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未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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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被害人家属介绍,一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曾申请对杨某东重新进行精神鉴定,广东省检察院咨询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答复称,在临床医学中,“精神病”通常指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显著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等)的重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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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被害人家属表示,他们希望二审法院判处杨某东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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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

杨某东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是本案二审庭审的核心争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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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抑郁症

值得注意的是,作案前,杨某东患有抑郁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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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抑郁发作

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目前症状缓解不全,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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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作案期间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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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陈某琦

2024年3月8日16时30分,杨某东与陈某琦在车内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杨某东殴打陈某琦,并用水果刀捅刺陈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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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杨某东与陈某琦因琐事发生争吵,陈某琦提出离婚并搬离二人住处,杨某东不同意离婚并发微信给陈某琦,多次找陈某琦挽回,但陈某琦离婚态度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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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4-03-08

2024年3月8日16时30分,杨某东与陈某琦在车内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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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杨某东曾称,在陈某某于2024年3月1日提出离婚后,自己主动停止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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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日,杨某东与陈某琦因琐事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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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

杨某东患抑郁发作(F32),目前症状缓解不全,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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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显示,杨某东的妹妹曾于2021年确诊为中度抑郁和轻度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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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东的父亲在案发后就精神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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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本案中,被鉴定人杨某东诊断为“抑郁发作”,但并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的范畴,并不满足精神医学对“精神病”的定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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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东的父亲在案发后就精神方面的问题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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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显示,杨某东被诊断为“抑郁发作”,属于心境障碍范畴,但不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不符合精神医学中“精神病”的定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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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在此背景下,杨某东是否患有抑郁症、案发时是否处于发病期、抑郁症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该案需要确认的一连串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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