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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


事件

2026-03-23

今年3月23日,海口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甲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培训费用59.3万元及经济赔偿款915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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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2

2025年4月,公司向张某甲父子送达催款函,要求支付已垫付的培训费用及利息,因对方未予偿付,公司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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