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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新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升级


速读:在今天发布的第三个典型案例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恶意攀附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2026年04月23日 11:0

2021 年以来,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结知识产权案件共 1471 件。其中, 2025 年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 505 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 18 亿元……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惩罚性赔偿解释》),通报了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最新情况,并就《惩罚性赔偿解释》的亮点作出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表示,《惩罚性赔偿解释》主要有以下新的规定:

  一是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六条将认定具有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完善,增加了“与原告达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以及“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隐名设立公司等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或者签订免责协议,逃避侵害涉案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可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规定。在情节严重的认定方面,《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七条明确了“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内涵,即以侵权行为为主营业务或者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在今天发布的第三个典型案例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恶意攀附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商标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恶意侵权人赔偿金额 2000 万元,全额支持原告主张,有力打击严重侵权行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提供强有力司法保护。

  二是细化了基数的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九条明确,“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者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可以参照营业利润确定。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计算。利润率无法确定的,可以参照统计部门、行业协会等公布的同时期、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权利人的利润率计算”,为计算基数提供明确指引,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基数确定难”的问题。

  三是完善了倍数的确定方法。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了完善,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罚款或者罚金且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予考虑,不以当事人提出请求为前提。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惩罚性赔偿解释》的解读和贯彻,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以最强威慑打击严重侵权,以最实举措落实严格保护,助力高质量发展。”李剑表示。 (本报记者 姜旭)

(编辑:刘珊)

主题:知识产权|人民法院|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