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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文规范公考培训:不得承诺包过、保录,预收费最长12个月


速读: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活动的机构,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培训学员的剩余课程或退完相应费用后完成转型或退出。 公考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4。
2026年06月10日 10:55

6月7日,北京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强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公考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不得对考试通过率、录用结果等做出保证性承诺。同时加强公考机构预收费管理,机构预收费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最长可收取12个月费用。

根据文件,《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开展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活动的机构,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培训学员的剩余课程或退完相应费用后完成转型或退出。

公考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4

根据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开展公务员录用笔试、面试等培训活动,均适用该规定。

成为公考机构有哪些准入门槛?《规定》明确,机构应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应的法人登记证,依法制定章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机构的举办者、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校长应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应任职资格。设立机构的基本条件参照《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相关规定。

同时,针对从业人员,《规定》提出,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1/4。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能力,不得违法违规聘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在职人员,辞职、离退休公务员的聘任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在公考机构的招生宣传上,《规定》要求,机构开展招生宣传应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公务员录用考试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关联,不得使用“内部指标”“考试命题人员授课”“内部资料”等用语;不得对考试通过率、录用结果等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使用“不通过全额退费或部分退费”“包过”“保录”“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奖励”等承诺性、诱导性用语。

预收费最长可收取12个月费用

退费难是不少公考学员在申请退费时遇到的问题。

《规定》明确表示,机构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建立规范透明的收费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信息(培训费专用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和账号信息)、退费办法。

同时,鼓励机构先服务后收费。机构进行预收费的,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开始前的1个月。机构预收费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最长可收取12个月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一个收费周期的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分期付款等方式缴纳费用,不得捆绑销售、强制消费。

机构收费也将纳入监管。

《规定》要求,机构应在北京市范围内选择1家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应全部缴入专用账户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机构在开通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前不得预收培训费,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机构在开立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后,凭存管银行出具的专用账户开立协议等证明材料向审批部门备案。

机构应同时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存管银行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法人登记部门要求对机构预收资金进行监测,出现资金异动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法人登记部门进行提示。

进行预收费的机构风险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预收费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新京报记者 杨菲菲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柳宝庆

主题:机构|公考机构|最长可收取12个月费用|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