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压缩气体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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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
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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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慎重研究认为,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案件情况非常复杂,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需要考虑枪口比动能这一重要因素,但更须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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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多起“买卖仿真枪涉罪”案引发舆论关注,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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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8支仿真枪枪口比动能均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因此被鉴定机构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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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峰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威龙非法买卖5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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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3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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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批复》施行后,2018年11月,浙江高院、浙江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了浙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枪支认定标准,这一纪要明确指出,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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