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L 3/L 4自动驾驶强制性国标公示:2027年7月起正式实施,车企靠模糊宣传抢市场的阶段结束
IT之家 6 月 18 日消息,工信部 6 月 16 日就《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等 2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车载事故紧急呼叫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至 24 日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实施日期为 2027 年 7 月 1 日。IT之家附工信部官网地址: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jscx/bzgf/art/2026/art_28990b5928564bfcafbbd9ebb766046a.html
作为我国首部针对 L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和 L4 级高度自动驾驶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是对 2024 年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GB/T 44721—2024《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系统性升级,从推荐性转为强制性。
该标准规定了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要求、安全保障要求、同一型式判定要求,以及相应的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和确认性试验方法。适用范围为装备 L3 和 / 或 L4 自动驾驶系统的 M 类(载客)和 N 类(载货)车辆,自动泊车系统不在此列。
该标准明确要求自动驾驶系统(ADS)的安全水平应至少达到“合格且专注驾驶人”的水平,不得对用户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不合理安全风险。系统在激活状态下需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持续识别是否处于设计运行条件内。这意味着车企不能再仅以测试里程、覆盖城市数量或模型参数规模等指标来证明系统能力,而需说明这些能力在何种条件下实现、如何验证以及在失效情况下如何控制风险。
围绕这一目标,该标准引入了 Safety Case(安全档案)机制,要求企业以“声明 — 论据 — 证据”的结构对自动驾驶系统的安全性进行系统论证。企业不仅要说明系统在设计运行条件下的能力边界,还需提供支撑其安全性的逻辑依据与试验数据。同时,标准将仿真测试、场地测试与道路测试纳入统一验证框架,要求多源测试结果在场景覆盖与验证深度上共同支撑安全声明,并对仿真工具链与实车测试结果的一致性进行验证,形成可闭环、可追溯的安全论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