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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货”乱象滋生,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容厚此薄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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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货”乱象滋生,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容厚此薄彼 _ 东方财富网

“AB货”乱象滋生,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容厚此薄彼

2026年05月02日 21:57

  如果不是媒体曝光,或许人们可能还蒙在鼓里,原来电商平台发给买家的货品,居然被分了个“三六九等”:同一款商品、同一个链接、同一家店铺,寄到省会城市的菠萝新鲜饱满,寄到农村乡下的则青黑干瘪;一线城市收到的电饭锅是热门款、正品货,县城乡镇收到的却是滞销版、伪劣品……近日,新华社报道了一些商家同价不同质的发货套路,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

  在那些唯利是图者的眼中,哪里还有一丝半点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他们自以为精明过人,消费者就是任其宰割的羔羊,凭借 大数据 技术之便,根据对方的收货地址、账号等级、消费习惯、维权意识强弱等,在后台悄悄给消费者画像,搞出“狸猫换太子”那一套,两者之间的差价,就是拿到手的“真金 白银 ”。殊不知,这种“看人下菜碟”的做法,完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背道而驰,也与市场法则格格不入。

  作为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的交易对待。市场经济的本质,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样是消费者,有的发A货,有的发B货,如此“以次充好”的做法,既是赤裸裸的市场歧视,构成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等权利的损害,也是对网络经济公平底线的公然践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为经营者,任何损害消费者的短视行为,都是为自己“挖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及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等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而且,一个企业靠欺骗消费者,赚取AB货之间的差价,只能获取眼前的蝇头小利,从长远看,坑蒙拐骗之举必然会大白于天下,企业也会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更为昂贵的代价。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电商经济秩序,需要尽快有力遏制“AB货”乱象。在某投诉平台,“AB货”相关投诉已超过3000条,足见情况之严重。职能部门应当加大查处的力度,根据顾客反映线索“顺藤摸瓜”,对违法行为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罚,让打着精明小算盘的不法商家“偷鸡不成蚀把米”,震慑更多的经营主体。作为电商平台,也应担起资质审核、安全监管等职责,对违规经营者采取警告、限制功能、流量管控、暂停或终止服务、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打赢维权之战,消费者同样责无旁贷。作为消费者,应当提高维权意识,敢于为权利而斗争。倘若所有消费者都能大胆“亮剑”,让不法商家受到应有处罚,“AB货”乱象将无处藏身,而电商经济也会更加健康。

  文|柳宇霆(法律学者)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主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新股|基金|美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