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参加中通十周年庆典,一晚两场酒局后身亡,公司:补偿10万元

2026-05-11 14:5
近日,中通快运在杭州召开十周年庆典,全国各地加盟商应邀参加。陕西榆林市一名代理加盟商纪某某在5月5日晚连续参加了两场酒局,5月6日凌晨3时离开 酒局 途中在出租车上死亡。家属认为其身亡与饮酒过量有关,中通 快运 公司作为这次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月9日,家属与中通快运公司在当地街道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进行了沟通协商。公司代表称:“在法律上,纪某某的身亡与公司没有关系。在人情道义上,公司愿作一些补偿。”
11日,家属告诉新黄河记者,公司方面目前最多只肯补偿10万元,家属对此不能接受。
加盟商酒后独自打车途中猝死
“中通快运”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中通快运是中通旗下快运品牌,企业正式名称叫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全国网点数2.4万家。
5月6日,中通快运在杭州召开十周年高质量发展大会,会上颁发了十佳员工、优秀网点等多个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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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快运 庆典
纪某某家属称,据他们事后了解,纪某某接中通快运公司邀请到杭州参加十周年庆典,5月5日15时到达庆典会场杭州白金汉爵酒店。在公司接待人张某龙的接引下,纪某某办理了签到入住手续。张某龙是中通快运西安公司榆林市场的负责人。19时30分许,张某龙组织26名中通快运西北代理加盟商进行聚餐,其间大家共饮用啤酒2箱24瓶,至21时30分结束。22时30分许,其中4名加盟商叫上纪某某去KTV唱歌。到5月6日凌晨3时许,大家喝了10瓶左右啤酒。纪某某离开KTV打车回酒店。上车后约10分钟,司机听到后座乘客突然一声呼喊。发现乘客状况不对,司机赶紧停车拨打110、120。急救车10分钟后抵达将纪某某送往医院急救,但仍不治身亡。
6日下午,纪某某的家属一行6人赶到杭州。
8日晚,家属电话中告诉记者,纪某某是加盟商,与中通快运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而张某龙是中通快运公司的正式员工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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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派出所
9日11时,记者在杭州市西湖区蒋村派出所见到了正在办理死亡证明书的纪某某家属。《公民死亡证明书》显示,纪某某出生于1986年,该起死亡事件排除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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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死亡证明书
家属告诉记者,警方将事发前同在KTV喝酒的4名加盟商叫去做了笔录,了解了事发前的情况。然后,家属与这4人进行了见面协商。这4人只肯每人拿出数千元进行补偿。双方协商未能成功。
公司:法律上无责但愿作一些补偿
家属告诉记者,纪某某是2017年加盟中通快运网点做代理商的,工作很努力,目前网点发货量在公司西北地区位居前列。他平时很少喝酒,家属怀疑他的身亡与喝酒过量相关,但目前拿不出实质性证据,因为要证明其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必须申请尸检。
家属称,从6日凌晨事发开始到8日晚,除张某龙之外,中通快运总公司高层一直未就此事前来慰问家属,更未拿出一份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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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生前的证件照片
9日12时许,张某龙与中通快运公司总部3名管理人员来到蒋村派出所。双方见面后,在蒋村街道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进行了协商谈判,记者以家属亲朋的身份参加了旁听。家属方认为,中通快运公司作为此次庆典活动的组织方,张某龙作为接待人,未履行好安全提醒、人员看护、风险防范的义务,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活动管理上存在失职,应对此事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龙在会上称,这几天,公司出于对他的信任,委托他在处理这件事情。
中通快运公司总部3名管理人员是在公司内部分别负责安全监管、法务、网络管理等工作。他们称,这件事情,公司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责任,“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公司愿在人情和道义上拿出一些钱,但这钱不是赔偿金而是补偿款。之前,中通快运发起了一个社会公益基金项目,公司愿意为此事去申请一笔补偿金。另外,公司也会组织员工、加盟商进行募捐。他们同时也认为,这几天来,纪某某家属的情绪是比较克制的。
9日下午,家属赶到杭州市桐庐县的中通快运总部。之后双方在当地的派出所继续进行协商谈判。公司方面表示愿将补偿款从之前所谈的5万元提高到7万元,并继续向公司领导申请,尽量使数额再提高。
11日上午,家属告诉记者,公司那边10日晚作出最后回复:补偿10万元。11日下午,新黄河记者致电沟通会上的公司法务代表,对方拒绝对此事进行回应。
律师:活动组织方有无责任要具体分析
在此事件中,作为大型集体活动组织方的中通快运公司,有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记者采访了两位律师。
上海野马浜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送妹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通快运作为这次十周年庆典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公司对参与年会的员工及经销商等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加盟商等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具体分析 中通快递 是否尽到了其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结合饮酒时是否存在公司领导带头劝酒,营造出一种员工、加盟商等难以拒绝的氛围,或者公司领导是否不加以制止、无节制地提供过量酒水,最终导致加盟商饮酒过量死亡。如果确实存在相应情况,那么公司便存在组织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饮酒过量,饮酒行为人是第一责任人,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法院也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包括组织者、共同参与饮酒者等人的行为综合判断分配一定范围的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中通快运作为庆典活动的组织者对受邀参会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纪某某的身份是加盟商而非公司正式员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加盟商是受邀参加公司庆典活动的参与者,公司仍然对其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参加活动者负有提醒适量饮酒、劝阻过量饮酒以及看护的义务。同时,纪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酒量大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预见和认知能力。
来源:新黄河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