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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发布新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全面监管


速读:专家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推动解决行业乱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守正创新的市场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促进互联网平台规范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八部门发布新规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全面监管 _ 东方财富网

八部门发布新规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迎全面监管

2026年04月25日 06:22

作者:

● 本报记者 彭扬

  中国人民 银行 4月24日消息,中国人民 银行 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30日起实施。

  专家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推动解决行业乱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守正创新的市场环境,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促进互联网平台规范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具有正向激励作用。

  全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从适用范围看,八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要求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营销资质要求、规范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加强对营销合作的管理、强化监督管理等。

  在强化营销资质要求方面,《办法》明确,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放贷、非法证券 期货 活动、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

  在规范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方面,《办法》提出,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其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查询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宣传内容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信息。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需明确说明年化贷款利率等关键信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

  不得用“优惠支付”“分期支付”等类似表述的选项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 信息服务 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宣传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在加强对营销合作的管理方面,《办法》提出,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产品销售等金融业务环节,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

  此外,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明确金融管理、网信、电信、市场监管、 知识产权 等部门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发挥 互联网金融 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和日常监测,实施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

  关于市场关注的《办法》将如何与现有监管规定衔接,专家介绍,《办法》总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充分吸收金融产品营销管理的有益实践,形成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相对统一的、普适性、底线性监管要求,补齐监管空白。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上述专家表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多方参与、环节复杂,涉及众多部门的管理职责。八部门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办法》定于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在整改清理过程中,各部门将加强宣传解读和工作督导。”这位专家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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