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机闹”入刑标准乘机人行为红线更为清晰
《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行为的定罪标准,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旅客王某深到达值机柜台时,飞往武汉的8L9870航班值机已结束。
他要求值机人员为其办理手续,并以报警声称航班上有炸弹相要挟。
值机人员未予理会,王某深随即佯装拨打110,声称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有炸弹。
机场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共5架航班起飞延误,最长延误86分钟。
同年11月,南京的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先后5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和上海市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
该行为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2023年8月,重庆旅客陈某波因妻女未赶上航班,拨打110谎称机上有炸弹,致宁波栎社机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8个航班延误……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前述三个案例即为典型案例中的相关情节。
《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行为的定罪标准,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并进一步规范了地域管辖原则。《解释》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
法律正给乘机人员的相关行为划定更清晰的红线。
降低入罪标准
在各类“机闹”行为中,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虽不直接接触航空器,但其危害范围并不小。一句“飞机上有炸弹”,会导致多架航班延误,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恐慌。
针对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点,《解释》对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解释》规定,通过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编造以发生严重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爆炸、生化、放射、劫持民用航空器等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公众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一)造成民用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关闭跑道、疏散人群等措施,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三)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五)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为例,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机场,无法办理正常值机手续。为泄私愤,王某深先后两次佯装打电话报警称该航班上有炸弹并要挟值机人员,导致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
经法院审理,王某深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嘉潍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施玉洁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王某深虽然并未实际接通公安机关电话,但通过佯装报警、当场散布的方式使机场工作人员获知虚假信息,造成航班清舱延误;陈某波案中,陈某波导致机场启动一级响应、多航班延误,虽然均未造成备降返航,但已严重扰乱秩序。”
施玉洁表示,《解释》将入罪门槛从“备降、返航、中断运行”扩大至“清舱、复飞、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影响正常运行”,是回应民航实务、严密刑事法网的关键所在。
在前述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介绍,对于多次编造、传播涉民航虚假恐怖信息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刑罚。
在“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中,被告人江某2023年9月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本应至2024年9月21日结束。
然而,2023年11月7日至8日,江某再次出手,他使用自己的电话号码,先后多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的联系电话和上海市公安局110报警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
经查,其中4次谎报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另一次导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检察机关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江某提起公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江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同时,江某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多个航班正常运行,属于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考虑到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九日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罗国良解释,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部分行为人会编造、故意传播诸如“飞机上有炸弹”等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
“大量谎称炸弹、恶意扰序行为可直接入刑,震慑力显著提升,这就可以倒逼行为人敬畏法律,减少恶意报警和泄愤造谣等。同时,以王某深、江某、陈某波三案为指引,全国法院同案同判,航司与机场维权会更有底气,会大幅度减少因虚假恐怖信息引发的应急处置、警力浪费、经济损失。”施玉洁表示。
厘清罪与非罪界限
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上述这些行为,是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公开报道,一名男性旅客因不满航班天气延误,在机舱内大声喧哗并霸占商务舱座位,后被民警带离;还有旅客在航班卫生间吸烟触发烟感报警,有旅客因座椅靠背调节纠纷发生肢体冲突,有旅客酒后强占头等舱且不听劝阻导致航班延误。
“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总量虽然不大,但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需要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整治。”罗国良说。
施玉洁补充,此前,对霸机、擅开舱门、机上斗殴、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规则不够明确,司法尺度不一,多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震慑偏弱。
此次《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
一方面,《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飞机是否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或空中飞行作为关键分界,突出现实危险性,符合刑法谦抑性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逻辑。”施玉洁解释道。
他认为,静止状态下误开舱门,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追责;只有产生真实、紧迫公共安全危险,才动用刑罚,实现宽严相济。同时,标准清晰、场景明确,机场、航司、公安机关可快速判断、及时处置。
至于如何判断“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施玉洁认为没有绝对量化数值,应以客观危险为核心。
“具体可考量三个维度,航空器是否在滑行、起飞、降落、空中飞行的阶段;行为后果是否导致设备损坏、机舱失压、撤离混乱、机组失控、碰撞风险等;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直接、现实威胁。”施玉洁说。
此外,严惩犯罪的同时,《解释》也致力于保障民航机组人员的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构成“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扩展了这一情形的内容。此前,《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安全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的行为,属于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员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多条属于“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其中包括“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
施玉洁认为,这明确了乘务员作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身份地位,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这也是首次以法律文件形式,明确将“乘务员”纳入“飞行安全保障人员”范畴。这意味着,对乘务员使用暴力并致其履职能力受损的,将面临刑事追诉,而不仅是行政处罚。
与相关法律相衔接
《解释》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与相关法律的有效衔接。
罗国良说,《解释》注重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他总结为三句话:行政管理前置,刑事保障兜底,行民责任配套。
“这样做的目的,是实现从民事侵权到治安处罚,再到刑事追诉的无缝衔接。”施玉洁说。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第一次全面系统修订。
施玉洁告诉记者,民用航空法修订后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增设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相关新增条文多达10条,系统规范了民航安保管理体制、安检制度、企事业单位安保职责等内容。
专章里明确列出了14类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比如强行闯入航空器、谎报险情、散布虚假信息等。
在强化机上处置能力方面,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明确机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机长必要时还可以请求或授权旅客提供协助。
同时,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明确了航空安全员的法律地位,将其正式列入空勤人员序列。航空安全员与乘务员、机组人员协同履职,共同维护飞行安全。
罗国良说,在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吴峤滨指出,《解释》衔接民用航空法,聚焦从“地面”到“飞行中”的各环节,强调自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的全方位安全保障。
目前,《解释》已正式施行。罗国良表示,《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解释》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责编:肖莎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