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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不是免责理由,发布者未尽核实义务应担责


速读:该案中,被告在发布涉案视频时既未注明信息来源,也未对来源真实性、可信度进行核查,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每天直播15个小时,大半夜还在背台词”“医生让他休息治病,团队却催着直播”等表述客观属实。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并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辅助认知、开展创作与作出决策的重要工具。 内容使用者、发布者及相关运营主体均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与法定核实义务,不得以“内容由AI生成”作为免责借口,逃避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慎审核责任。
2026年04月16日 14:5

  吴娇

  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快速发展,正深度融入文娱、金融、广告营销等多个传统领域,新旧场景交织融合,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使用生成式 AI发布内容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

  原告系从事直播业务的机构,旗下某主播不幸离世后引发公众关注。被告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标题为“某主播离世#养生#健康#养生就是养健康#创业#营养品”的视频,内容称某主播“一直靠着吃药喝酒硬撑、失眠焦虑”“每日直播15小时、深夜背台词”“随身携带抗抑郁药谎称润喉糖”“医生要求休息治病,遭团队催促直播”等。原告认为上述内容虚构事实、贬损机构声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删除涉案视频,并辩称视频文案非本人原创,系通过 AI生成,为此提交内容生成录屏予以佐证。被告据此主张,其内容有网络信息基础,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发布的被诉视频提及的“某主播”为原告旗下签约主播,据此可以认定,视频中所称“某主播”的“团队”指向原告。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使用者,在利用 AI生成内容制作并发布视频时,依法负有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核实的义务。该案中,被告在发布涉案视频时既未注明信息来源,也未对来源真实性、可信度进行核查,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每天直播15个小时,大半夜还在背台词”“医生让他休息治病,团队却催着直播”等表述客观属实。涉案视频发布后,已有多名网友在评论区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综上,被告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通过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并深度融入日常生活,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辅助认知、开展创作与作出决策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AI生成内容存在局限,其输出结果易出现事实偏差、逻辑谬误乃至内容“幻觉”,若未经甄别直接使用或传播,极易误导公众,甚至导致使用者陷入错误判断、错误决策,进而引发各类纠纷与风险。因此,在使用、传播及发布 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必须清醒认识到人工智能并非绝对可靠,更不能替代人工审核与事实核查。内容使用者、发布者及相关运营主体均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与法定核实义务,不得以“内容由 AI生成”作为免责借口,逃避对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慎审核责任。无论内容为文字、图片、音视频或其他类型,在发布、转载、使用前均应进行核查,核验事实真伪、来源合法性,确保内容不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刘珊)

主题:被告|涉案视频|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