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花570万“竞拍”后房钱两空,纠纷还是诈骗?

红星新闻

2026-05-26 16:3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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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70多万元买房,房子到了别人名下,还被办了抵押贷款。
曹建军认为自己经历了“有预谋的合伙诈骗”。9年过去,打官司两次败诉。郑州警方立案又撤案,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明明是我花的钱,为什么房子和钱都不见了?”事业停滞,夫妻离心,这个53岁的女人终日活在眼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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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珠海市香洲区, 曹建军 准备开办艺术培训中心的房屋早已归属他人
“拍卖”:
转款570多万代他人支付购房款
2017年以前的曹建军“一切都很顺”。自己经商多年,丈夫是川剧“变脸”传承人,两人在河南郑州开办的艺术培训中心,“学员遍布各地”。
2017年4月,通过广东人杨某某介绍,曹建军到珠海考察市场。两人认识十多年,常有生意和资金上的往来。一张2015年的借条显示,彼时,杨向曹借款高达550万元。
经杨某某介绍,曹建军认识了杨的表弟,在珠海经营房产中介的洪某某。在洪的推荐下,曹建军看中了珠海海鄂农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鄂公司)位于香洲区镜新二街52号2栋101—104的四套 房产 ,也见到了该公司负责房屋出售事宜的陈某。陈时任海鄂公司管理部经理。
三方沟通时,曹建军得知,因海鄂公司有国资背景,房产转让需走 拍卖 程序。“让我把钱准备好,其他事情交给洪某某办。”随后,海鄂公司委托珠海市鸿东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东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拍卖底价为412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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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房屋的委托拍卖合同复印件
一份签署于2017年5月12日的《转让协议》显示:房屋出让方为海鄂公司,洪某某以曾用名“洪某”和曹建军一起列在受让方。协议约定,总面积429.2平方米的四套房整体转让,总价5708360元,单价13300元/平。
2017年5月15日,接海鄂公司通知,按上述约定,曹建军在珠海以柜台汇款的方式支付200万元到鸿东公司名下账户。200万元中包含定金40万元和预付购房款160万元。第二天,曹返回郑州。
同年5月27日,远在郑州的曹建军按照约定转账40万保证金后,鸿东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编号为珠鸿拍字(2017)第0527-1、2、3、4 号四份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101—104四套房分别由莫某英、梁某辉、黄某文、陈某成竞得。其中101房成交价格为943488元。
同年5月31日,曹建军先向鸿东公司转账支付了2120320元,按照海鄂公司管理部经理陈某的要求,该笔转款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载明“代陈某成、梁某辉、莫某英、黄某文支付购房款”。随后,曹建军又将购房尾款1588040元,按陈某的要求转款至一个叫曾某华的个人名下账户。该转款附加信息及用途一栏同样载明代上述四人支付购房款。海鄂公司就该尾款向曹建军出具了购房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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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军转款购房时,杨某某通过微信发来的转款备注
相关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显示,原属海鄂公司的101—104四套房产随后在2017年6月16日被登记在上述莫某英等四人名下。海鄂公司出具的《房屋移交清单》显示,海鄂公司并没有与实际出资人曹建军进行房屋交接,而是与杨某某在2017年7月28日到8月30日期间就四套房产进行了交接。
曹建军回忆,2017年7月初,其曾到珠海与杨某某、陈某和洪某某见过面。洪某某要求曹建军支付此前约定的中介费20万元。又提出让曹建军借款416万元给其在别处购房,杨某某做担保,借款的过桥费可冲抵20万元中介费。按照洪某某的要求,曹建军筹款将416万转至洪某某哥哥洪某光的个人账户,洪某光时任洪某某控制的房屋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光在8月到9月期间两次还款给曹建军298万元,此后,曹再联系不上洪某某。
2017年11月31日,曹建军在珠海拿到了杨某某派人送来的上述四套房的钥匙。12月,曹建军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她的计划里,三个月之后,艺术培训中心就能开业。曹建军说,当初看上这里,就是因为周边有两个幼儿园、四所中小学,“不愁招生”。
败诉:
中介为何变成“共同受让方”
然而,装修没到一个月,2017年12月29日,曹建军向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翠香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诈骗了”。
警方询问笔录显示,曹称当天有一个叫梁某辉的男子找过来,称其代持的102房已经被中介公司的洪某某拿去做了抵押,抵押货款的钱,洪某某已经拿走。梁告诉曹建军:现在房子是他的了。
曹建军说,自己听到这个消息后立即让律师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记录,发现其中102、103、104房被抵押贷款了450万元,于是报警。
相关信息显示:101房于2017年6月22日在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债权金额为130万元。另外三套房在当年11月期间,先后被抵押给珠海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债权金额总计450万元,抵押权人为吴某定。
珠海警方接警后,先后对曹建军、洪某某、杨某某、陈某,以及莫某英、梁某辉等四个“ 代持 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曹建军个人出资570多万元购房,洪某某作为中介公司老板,名字却出现在“受让方”里。警方问曹:“当时签订的协议为何受让方是你和洪某某?”曹建军回答称是因自己不在珠海,要让洪某某帮忙办转让的事,“写上洪某某的名字方便一点。”
询问笔录显示,虽然委托洪某某购房,曹建军并没有与洪某某签订过代理协议。“当时我和洪某某协商过,办完手续给他2%的中介费,但没签协议。”
洪某某于2018年1月7日、3月3日两次接受警方询问,其称是自己先看中的海鄂公司房产,觉得价格便宜可以赚差价,杨某某也愿意参与,因为没钱才找到曹建军一起出资。“我和杨某某、曹建军是一起合作购买这套房子,赚到钱后三人一起平分。”洪还称,由于三人在珠海都属于限购对象,一起商量后找了四个人代持。洪某某还称抵押贷款是三人商量后一起定的,因为曹和杨需要回笼资金进行周转。
2018年1月9日、1月30日接受警方询问时,杨某某给出了和洪某某同样的说法,亦称上述四套房是三人共同投资。“转手赚到钱后大家平分。”既然是“共同投资”,为何上述《 转让协议 》中,受让方没有杨的名字?针对警方的疑问,其回答称“目的是赚钱,签不签名都无所谓”。
针对“找人代持”,曹建军接受警方询问时说,2017年5月27日,洪某某打电话给她,说拍卖的房子也限购,不能用曹的名字买,必须用别人名义购买。曹称当时其考虑已经交了定金,如果不买的话,定金就没了。且洪某某说可以帮她找几个代持人先代持这几间房子,等其在珠海开了公司后再转到公司名下。“所以我同意洪某某这么做。”
曹建军对警方称,自己不认识,也没见过代持人。“当时洪某某说一年要给代持人2万元代持费。代持一年等我户口转到珠海再过户给我。”
上述四套房中,102房的产权登记人,也即代持人梁某辉,于2018年1月18日接受了珠海警方的询问。梁称自己在珠海没有房,2017年6月份,洪某某通过朋友联系到他,说帮忙代持房子一年,给5万元,一年后房子会转出去。梁到了洪某某的中介公司后发现另有二男一女也是代持人。随后洪某某和杨某某带四个人一起去税务局和房管局办理了 过户 手续。拿了房产证后不久,洪某某说做生意要用钱,要梁配合他拿房子去银行做贷款。
询问笔录显示,梁某辉回忆,洪某某安排人先带自己去一家银行办理贷款,没办成。又配合对方去一家公司办理贷款,当时还有另外两个代持人一起。梁代持的102房贷了130万元。其称后来就没和洪某某联系了。“原定的5万酬金只收到了1万元。”
梁某辉对警方称,洪某某一直跟他说让其帮忙代持房子,他认为房子就是洪某某的,之前从来没听说和见过曹建军。
相关文件显示,经过调查后,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于2018年1月28日作出珠公香不立字【2018】000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决定不予立案”。曹建军于2018年2月11日提起复议,香洲分局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珠公香刑复字【2018】003号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决定。
与此同时,曹建军将海鄂公司起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7年5月12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海鄂公司返还购房款5708360元。香洲区法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追加洪某某和上述四个代持人为第三人。
同年9月20日,该案宣判,法院审理认为,从曹建军、洪某某与海鄂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来看,曹建军、洪某某作为共同的受让方,与海鄂公司之间已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未有证据显示海鄂公司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