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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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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到

李某接触到的产品报价方案对服务的客户公开,潜在的客户经过咨询即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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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李某掌握的客户资料是提供服务过程中必然接触到的基本信息,例如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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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主张李某掌握该公司的客户资料、产品报价方案、培训课程等信息,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50000元,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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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17-01-10

2017年1月10日,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推拿师工作,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李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或同类企业的相关服务,否则应当一次性向某公司支付不低于50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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