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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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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雷狮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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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卓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赔偿雷狮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并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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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卓生公司认可其存在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其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雷狮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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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狮公司经调查发现,制造商为卓生照明有限公司(下称卓生公司)、“TraxonTechnoiogiesLtd”(卓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卓新公司),品牌为“OSRAM”的LED灯带产品(下称被诉侵权产品)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卓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雷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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