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再增2起立体化追责力度明显提升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再增2起 立体化追责力度明显提升
12月16日晚间,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 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通灵 ”)2家公司以及涉及的5家券商相继发布涉普通代表人诉讼公告。其中,美尚生态因触及面值退市指标,于今年9月20日摘牌退市。
据公告,目前两案的原告投资者分别有12名和10名,涉诉金额分别为95.02万元、75.64万元。但是,随着更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加入,预计诉讼金额将大幅增加。
普通代表人诉讼一直是我国 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一种追责手段,采用“明示加入”原则。自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 证券 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法院使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数量增多。
从近年已判决的案例来看,不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凶”也会按过错或责任大小承担比例连带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常态化开展,一方面会使违法行为人面临更高的赔偿金额,面对众多投资者的集体维权,通过违法成本的增长,实现阻却潜在违法行为的制度目的;另一方面,基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常态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在已经启动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中选取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可能也随之相应增加,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更好、更为科学地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研判,实现特别代表人诉讼应有的“特别打击”效果。
立体化追责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从案由来看,公告显示,今年1月份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 金通灵 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美尚生态公告虽未披露案由,但是通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权利人范围来看,则是证监会2023年6月份对美尚生态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美尚生态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证监会对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合计2893万元。
民事赔偿是立体化追责的一环,将显著提升违法成本。今年3月份,上海金融法院披露了上海 飞乐音响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飞乐音响 ”)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群体性案民事诉讼情况。除参加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获赔1.23亿余元)外,另有1717名投资者获赔损失金额约2.06亿元,使涉 飞乐音响 案投资者获赔总金额达3.29亿元,2000余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提高违法成本。
近日,对退市公司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增多。据公开信息,除了美尚生态,12月份以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面临普通代表人诉讼。
7月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证监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正在对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下同)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若加上12月份以来的4起,目前对上市公司发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不低于14起。
郑彧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一种比较成熟的救济方式。随着我国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针对违法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索赔的案件必然增多。在此过程中,投资者既可以选择个体诉讼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抱团取暖”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这是一个比较正常的市场选择。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普通代表人诉讼,反映了这项制度的实施逐渐得到认可,投资者权益的维护机制更加健全,证券违法制裁机制也更加完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中介机构被追责
督促其当好“看门人”
除了美尚生态、金通灵,券商等中介机构也被列为被告。美尚生态案中,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责任人均被列为被告。
金通灵案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均被列为被告。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为发行人实施财务造假活动提供帮助或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帮凶”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郑彧表示,中介机构在本质上是维护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信用平衡的重要一环,如果中介机构故意或者放任不作为导致这种信用平衡的判断机制失衡,那中介机构理所应当需要向信任于其平衡功能的主体承担相关的责任,而这也就是目前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惩帮凶”背后的理论基础与意义所在。
近年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介机构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越来越多,大多被判比例连带责任,部分被判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如 康美药业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中,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判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追责范围也在不断拓宽。今年6月份一审判决的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签字的保荐代表人被判与保荐机构在4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是首例保代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在郑彧看来,相关中介机构被起诉不仅仅在于让投资者得到最终补偿保障的“深口袋”(形容口袋越深,能够抓到的东西越多)意义,而且能够通过这样的补偿机制,矫正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指南,恢复其在买方和卖方之间进行矫正信息差、实现信用判断平衡的中介机构价值功能。
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广泛实施将对财务造假形成强力威慑,净化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此外,李伟表示,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以及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都是投资者损害赔付的路径,三种制度相互配合实施,更有利于全面保护投资者利益。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