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背景下数据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和规则构建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驱动技术创新的核心引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权益保护,已成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合法数据权益的法律地位,通过细化数据权益侵害行为规范,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协同保护与制度衔接,不仅是落实新法精神的重要路径,也是深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的核心保障。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制度衔接激活协同保护机制,成为深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的重要内容。
协同保护的现实基础与实践探索
数据的价值特性构成了协同保护的内在动因。随着数据要素的商品化进程加快,其价值实现方式从单一利用向多元流通转变,而流通的基础在于对数据权利的明确界定,即从法律层面厘清相关主体对数据享有的民事权益。
当前,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制度、技术应用和执行力度上面临多重困境:在法律层面,存在数据权益归属不清、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技术层面,存在数据防篡改能力不足、隐私保护技术滞后于攻击手段、技术迭代与监管不同步等问题;执行层面则面临监管资源有限与维权成本过高的双重压力,导致企业和个人往往因举证困难或处罚力度不足而放弃维权。这些系统性难题决定了必须通过多部门协同,打破“制度孤岛”“技术壁垒”和“执法盲区”。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2年起,已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陕西等17个省市分批次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探索,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为数据要素的流通利用提供制度依据,探索数据权益的保护路径。试点工作的推进为协同保护提供了政策试验场,推动协同保护从理念走向实践。各试点地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开展各具地方特色的合作,如签署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合作备忘录、建立合作机制、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与司法电子证据平台对接等,为数据权益的保护积累了宝贵经验。
202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在“全国首例涉及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效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首次阐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对权益主体和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证据效力。该案作为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调研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登记流程、登记内容和审查环节,肯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所承载的数据权益信息,通过合理准确界定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数据权益保护的关切。
2025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淘宝“生意参谋”数据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对其平台的原始数据、经营数据及其衍生数据产品享有商业秘密和数据权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数据权益。该案中,原告提供的数据权益相关证据就包括其获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为法院认定其享有的数据权益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以上两件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司法案件,是探索数据权益协同保护路径的生动实践。尽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数据权属尚未明确,但司法部门对于数据处理者付出了实质性投入而获得较高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数据处理者享有的竞争性财产权益,通过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保护,予以行为规制而间接维护数据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数据处理者是否付出实质性投入和数据集合是否具有较高商业价值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发挥了关键作用,助力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合理判定,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提供了可行路径。
对“数据专款”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围绕数据的竞争日益激烈,涉数据类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在缺乏专门数据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凭借其较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成为涉数据相关权益保护案件司法裁判的主要法源。在2025年修订前,司法实践主要依赖该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及第十二条的兜底条款,形成了“原则条款主导、类型化条款补充”的裁判格局。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十三条的扩充是此次修订的亮点之一,是结合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体系进行的系统性完善。第十三条将规制范围从“技术手段”扩展至“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其中第三款是专门增设的数据权益保护条款,俗称“数据专款”。此次修订明确了合法数据权益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受保护数据的范围,以及构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精准、明确的依据。这一修订回应了非法获取和使用数据等突出问题,填补了现有知识产权法对非独创性数据保护的空白,为司法裁判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法律依据。
新法施行后,如何适用“数据专款”备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这是首次发布的涉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回应了社会高度关注的数据权属认定、数据产品利用、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的裁判理由中提到,由于原告对该案数据集合享有的利益无法依据著作权法等规定获得保护,故依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同时明确提出,在新法施行后,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新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准确认定。未来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高效判定“合法持有的数据”及“合法权益”,仍需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明晰。
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创新、鼓励创新为宗旨。通过对数据加工处理者利益的保护,激励数据技术不断革新和进步。作为新兴产业,我国数据产业需要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成果合法运用的保护功能,有助于推动数据技术突破,繁荣数据市场,壮大数据产业,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笔者认为,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遵循“四个充分”基本原则,其中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相关投入与“数据专款”中合法数据及数据权益的内涵高度契合。从目前各试点地区发布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来看,在设计登记程序、登记内容以及审查要件时,多数都在如何充分体现数据权益人的智力劳动和实质投入上进行了全面考虑,只有符合审查要件的数据集合才能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从制度层面赋予数据处理者所持有的“合法数据”以知识产权权益外观,积极探索防范不正当获取、使用他人数据侵权行为的有效路径。
“数据专款”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操作方向。然而,相关规定仍较为原则,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标准与司法裁判规则尚未形成统一解释。例如,对“合法持有的数据”的界定,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侧重维护市场秩序,司法裁判则更关注权益平衡,可能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差异。这要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加强协同,逐步积累经验、统一标准。
深化协同保护与规则构建的建议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数据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即维护数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在数据知识产权的审查、保护和管理方面具备专业优势;司法部门则通过审判活动裁决数据权益纠纷,规制侵犯数据权益的行为,是维护数据权益的最后防线。
从上述两件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司法案件实践来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现了权益的公示、认定与流转功能,司法裁判规则则有助于明确权益边界,二者的协同正成为保护数据权益的有效路径。然而,由于各试点地区发布的登记管理办法多是地方规范性文件或制度,主要是依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为各地的数字经济发展服务,因此在制度建设、登记审查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由于审查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登记证书的效力还未实现全国互认互通,司法裁判中需综合考察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审查方式等因素来判断登记证书的效力。此外,目前多数地区的数据知识产权平台尚未与司法平台对接,法院在案件中获取相关证据的便利性不足。
为进一步深化协同保护与规则构建,笔者认为,应从明确规则、强化技术、完善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等方面着手,构建全方位的保护体系:
一、构建统一的规则体系,明确司法证据的采信规则。以“数据专款”的构成要件为重要参考和指引,制定适合的、相对统一的、动态更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范,明确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数据加工处理规则、数据内容、数据集合的实用价值以及智力成果属性等核心要件的认定标准。
二、强化隐私保护技术应用。推广区块链、可信计算等隐私保护技术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审查中的运用,提升数据防篡改能力,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与司法平台的技术对接,实现数据存证、登记证书和司法取证的数据共享,提高证据获得的准确性及便利性。
三、完善程序衔接机制。推动各试点地区登记平台的互联互通和登记数据共享,解决跨区域保护难题,进一步明确登记证书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效力,既能切实减轻数据权益人的举证负担,降低维权成本,又为法官裁判案件、认定事实提供参考,提升审判效率。
四、联合制定指引和发布典型案例。协同出台新法适用指南,对“合法持有数据”“实质性投入认定”“数据抓取正当性”“合理使用边界”等争议问题作出统一解释,规范行政裁量与司法裁判。常态化发布跨部门协同保护典型案例,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权益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标准,同步更新指导案例,形成“司法裁判-行政参照-规则完善”的良性循环。
结论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产,既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技术创新的基石。面对数据的特殊属性和现有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全面保护数据所承载权益的现实,对数据权益的保护已从“政策呼吁”步入“规则深水区”。
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协同合作至关重要。数据知识产权试点为合法数据的内容、范围及权属认定积累了实践经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数据专款”的出台,则是在司法实践基础上的重要创新,标志着数据权益保护领域的重大突破。
通过构建“登记制度支撑-体系化司法规则-逐步完善立法”的机制,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适用的协同配合和有机衔接,不仅有助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构建,更能有效促进数据要素共享,释放数据价值红利,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 陈祎 扈林芳 作者单位: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编辑: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