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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2500万元合同纠纷,引发1.57亿元资产被查封,广东普宁一楼盘封顶后无法销售


速读:2024年4月3日,银广厦公司向普宁市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荣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全部损失。 银广厦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荣兴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过错的赔偿责任,合计超3100万元。 合同约定荣兴公司将其开发的普宁丽景苑建设工程发包给银广厦公司施工。 2025年9月15日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显示,被查封资产现值总额超人民币1.57亿元。 ”涉事企业负责人称,公司先后通过提交足额现金和符合资质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要求解除查封申请,至今还没有结果。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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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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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2500万元的施工合同纠纷,引发资产被查封。广东普宁一房地产项目陷入长达一年的司法僵局。2025年9月15日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显示,被查封资产现值总额超人民币1.57亿元。

“因为查封,建好的楼盘无法办理许可证正常销售。”涉事企业负责人称,公司先后通过提交足额现金和符合资质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要求解除查封申请,至今还没有结果。

因多次申请解封无果,荣兴公司相关负责人于2025年9月13日实名反映上述案件情况。普宁市人民法院10月13日出具处理意见书回复称“已组织案件主办人员向您解释查封以及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不同意置换保全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表示将对其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认真研究、依法审查。

合同纠纷 致楼盘停工

双方对簿公堂

公开资料显示, 普宁市 荣兴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成立于2014年。成立当年,荣兴公司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普宁市新河西路西侧地块,投资超1.2亿元开发“丽景苑”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近2.7万平方米,涵盖住宅、商铺及配套设施,原计划为区域改善型居住供给的重要项目。

▲位于普宁市新河西路的丽景苑楼盘

2019年1月,荣兴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厦公司)签订《普宁市丽景苑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荣兴公司将其开发的普宁丽景苑建设工程发包给银广厦公司施工。

合同显示:工程规模为1栋普通住宅,地上28层,地下2层,项目占地3776.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090.9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为540天。合同计划施工周期为2019年1月12日-2020年6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为5000万元。

荣兴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4月项目开始动工。2020年1月起,受疫情影响,项目施工暂停。后来,公司和施工方陷入纠纷。

相关起诉书显示,2024年4月3日,银广厦公司向普宁市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荣兴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赔偿全部损失,合计超2900万元。原因是荣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起诉书称,截至起诉之日,荣兴公司尚欠银广厦公司工程进度款745万元。

接到银广厦公司的起诉书后,荣兴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发起反诉。荣兴公司提供的民事反诉状称,由于银广厦公司无故停工,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尽快完工,荣兴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与银广厦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普宁市丽景苑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合同解除后银广厦公司撤场,核算已完工程量和停工损失。

反诉状称,合同解除后,荣兴公司要求银广厦公司尽快履行解除协议的相关约定。2020年11月,荣兴公司委托工程审计机构——深圳市海德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银广厦公司委派的工程审计人员,对项目前期施工范围、施工工程量及 工程款 计价方式等进行审核,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并盖章确认。

反诉状称,由于银广厦公司不撤场、不配合验收、不提供施工资料,导致项目停工达4年无法重新开工。直至2024年6月10日才有新的施工单位进场。2024年10月,上述丽景苑项目完成封顶。银广厦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给荣兴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过错的赔偿责任,合计超3100万元。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距离银广厦最初发起诉讼已过去一年七个月,普宁市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就此案进行开庭审理。

评估报告:查封资产现值总额超1.57亿元

开发商多次尝试申请解除查封

2024年8月,普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银广厦的起诉。随后,银广厦公司就此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年8月30日,普宁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荣兴公司上述丽景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冻结荣兴公司名下一银行账户。

(2024)粤5281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冻结的财产总金额以2500万元为限。

普宁市人民法院委托的一家资产评估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显示,荣兴公司被查封资产,包括住宅150套、商铺6套、停车位92个,现值总额超人民币1.57亿元。

因被查封土地上的项目无法办理预售许可,荣兴公司多次尝试申请解除查封。

2024年12月,荣兴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交担保公司资料及解封申请,法院收件并做了担保解封笔录。“当时没有给我们任何说法。”荣兴公司相关负责人称。

2025年6月16日,荣兴公司提交现金担保申请,并提供了800万元足额现金担保。7月4日,荣兴公司收到普宁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

普宁市人民法院发送给荣兴公司的(2024)粤5281民初3210号通知书详细解释了“不予准许”的理由。

▲普宁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通知书称,上述银广厦公司与荣兴地产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明确。银广厦公司依据其诉讼请求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虽然明确查封冻结的财产总额以2500万元为限,但由于查封时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法进行分割查封,“整体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述普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5281民初3201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

通知书还称,荣兴公司提出的通过担保人以800万元现金存款担保进行置换保全,但银广厦公司认为800万元现金存款未能等值本案保全标的额2000多万元,后续可能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因此,银广厦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置换保全”。

依据上述理由,普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荣兴公司“未能提供等值担保财产,其解除查封的申请未能达到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法定条件”,于法无据。

2025年7月11日,荣兴公司第三次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并由 广东 省高院公示的具备资质入库的担保机构——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500万元担保函,至今未获普宁市人民法院回应。

▲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担保函

一份询问笔录显示,11月10日,普宁市人民法院曾对富宝担保公司进行询问,承办法官提出:“如法院同意置换解除保全,并追加你方为本案被告,是否同意?”该公司员工回应:“法院追加我方为被告不合理,但如未来执行阶段荣兴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我方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2025年11月18日银广厦公司给普宁市人民法院的“回复函”显示,银广厦公司认为,公司于2024年8月申请查封时,案涉工程仅有地下车库两层及地上建筑物八层,法院当时作出的裁定不存在超标查封。此后出现的“查封了二十八层建筑物”的局面,是荣兴公司继续施工,人为增加建筑物价值造成的。同时,该公司认为,如果法院裁定变更财产保全不利于保护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银广厦公司不同意置换查封的“回复函”

对此,荣兴公司于11月24日作出回复,其提交给普宁市人民法院的“回复函”称,按照法律规定的查封措施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荣兴公司在该前提下继续建设合乎规定,不存在擅自建设、违规施工情形。同时,“回复函”认为上述7月荣兴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解除保全申请,并提供由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2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该担保属于“等值且有利于执行的担保”,完全满足解除保全的法定要件。

法院回复:

将对其补充提交的材料认真研究、依法审查

“我们已支付工程款825万元,扣除税金与质保金后,实际应付余额仅700余万元。”荣兴公司负责人表示,查封范围超诉讼请求,且冻结了公司唯一的银行账户,导致项目无法推进、资金无法回笼。

因多次申请解封无果,荣兴公司相关负责人于2025年9月13日再次向相关方面反映上述案件情况。普宁市人民法院10月13日出具处理意见书回复称“已组织案件主办人员向您解释查封以及不存在超标的查封、不同意置换保全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表示将对其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认真研究、依法审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通知明确,需要查封的 不动产 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通知强调,在金钱债权案件中,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应当裁定准许,不得以申请保全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针对荣兴公司反映的“超标查封”一事,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该案的主审法官,其称“没办法对此回复”,荣兴公司和银广厦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还在审理当中。

红星新闻记者 王震华

编辑 张莉

审核 官莉

主题:荣兴公司|银广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