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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加大保护力度促进种业创新发展


速读:
2026年04月02日 14:42

  本报记者 姜旭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所涉品种既有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又有番茄、苹果、石榴等蔬菜水果。案件类型则以民事和行政案件为主,其中民事侵权案件9件,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案件1件。

  近年来,我国法院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10件案例中有4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品种多、侵权时间长、侵权面积大,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创我国植物新品种侵权赔偿额新高;在“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采用无标识“白皮袋”包装销售侵权种子、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157.5万元;在“吉宏6”水稻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以套牌形式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50.6万元;在“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中,基于侵权人销售无标识、无来源追溯的“白皮袋”种子且储存规模较大,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41.2万元。这些案例进一步丰富、拓展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加大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面对种业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法院不断创新保护措施,持续细化裁判规则,完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体系。在“NP01154”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并通过细化停止侵权的具体要求和明确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履行;在“农麦88”小麦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储存”行为的构成要件,并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根据过错不同分别承担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责任;在“齐黄34”大豆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可通过侵权种子单位价格扣除商品粮单位价格,对所得差额适当上浮后推算侵权营业利润;在“WG646”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品种权人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特征特性相同的,侵权人仅以被诉侵权品种是其他授权品种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天使红”石榴品种侵权案中,细化了无性繁殖侵权苗木的灭活标准和具体方式,从源头上杜绝侵权苗木的再次扩散;在“WH818”玉米品种侵权案中,明确权利人完成亲子关系初步举证后,被诉侵权人需提交证据证明未使用授权品种,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R900”水稻品种行政处罚案中,明确民事和解不能阻却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并细化种业侵权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促进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统一。

  人民法院坚持对“真创新”给予“真保护”,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保护育种家和品种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一方面,司法对于品种权的保护更加周延。在“吉佳”番茄品种侵权案中,明确侵权人的进口行为早于涉案品种权授权,但侵权人的销售行为在涉案品种权授权后的,其销售行为仍构成侵权;在“普瑞 A280”苹果品种侵权案中,明确申请日前非法获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并种植繁育的,不能据此产生可以对抗品种权的在先权利。另一方面,司法保护的品种越来越丰富多样。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种业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事关粮食安全的主要作物品种,还涉及苹果、葡萄、石榴、番茄、蝴蝶兰等事关群众美好生活的蔬果花卉品种。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在依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的同时,也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采取了有力行动。

(编辑:刘珊 )

主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