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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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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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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辱骂

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敏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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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2025-04-26

2021年3月至2025年4月,杨某敏为发泄情绪,肆意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好友数为2000余人)、抖音账号(粉丝数为1.7万余人)、微信群“塘下说四群”(群内成员500人)等信息网络平台,对被害人金某等19名公职人员,发布含有污言秽语(部分系瑞安方言)的辱骂、恐吓视频、文字5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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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