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新规发布设计“车电一体报废”制度
记者1月16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为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其中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制度,明确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带有动力电池;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
动力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当电池使用过程中容量衰减至一定程度时,将进入退役阶段,需要进行回收处理。在当天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介绍,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我国即将进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到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预计将超过100万吨。
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制定相关法规规章,用法治化手段规范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是落实《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
具体而言,一是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二是全链条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三是全生命周期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链条长、参与方多,《管理办法》对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王鹏表示,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者,应承担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包括加强产品生态设计、承担回收“兜底”责任两个方面。其他相关企业在各环节也应当履行相应责任,如,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据悉,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办法》宣贯和实施工作,营造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快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