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入室抢婴案”不追诉买家,寻亲家属再呼吁“买卖同罪”

被害人家属一方已提起申诉。除了不认可已过追诉时效的结论,他们还认为,买家部分参与了拐卖行为。
当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最高法定刑为三年,追诉期限为五年。律师建议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五年,则可将追诉期限延长至十年。
南方周末记者 李在磊
责任编辑:谭畅
2025年4月2日,“山东入室抢婴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视觉中国图
近日,“山东入室抢婴案”再次引发外界关注。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该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刘某强夫妇,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因已过追诉时效,决定对二人不起诉。2025年7月18日,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李圣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们对此结果不服,已经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正在等待回应。
李圣表示,他与被害人家属一方不认可追诉时效已过的认定,同时还认为,除了“买家”身份以外,被告人还部分参与了拐卖的行为。
多年来,拐卖儿童案件受害者群体一直在呼吁拐卖儿童案件的“买卖同罪”,“山东入室抢婴案”再次让这一话题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寻亲群体的代表人士孙海洋认为,法律一直有对买家的处罚规定,但是因为各种现实因素,他们往往能够逃脱制裁。 “已过追诉时效”
两份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刘某强夫妇二人于2024年1月1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8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25年1月17日被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此案之所以引发外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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